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
二、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 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 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 ,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 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 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 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清亮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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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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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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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罪日期 │101.07.22 │101.06.13 │101.06.10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偵字第208號 │字第22488號 │字第22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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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52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
│實│ │ │7號 │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04.03 │ 102.08.29 │ 102.08.29 │
├─┼────┼─────────┼─────────┼─────────┤
│ │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52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
│判│ │ │7號 │7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4.29 │ 102.09.16 │ 102.09.16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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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編號2-4曾定應執行 │編號2-4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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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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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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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科罰金,以新臺幣10│
│ │ │ │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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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06.27 │101.06.19 │101.06.10 │
│ │ │101.07.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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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22488號 │字第22488號 │字第22488號 │
├─┬────┼─────────┼─────────┼─────────┤
│最│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
│實│ │7號 │7號 │7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08.29 │ 102.08.29 │ 102.08.29 │
├─┼────┼─────────┼─────────┼─────────┤
│ │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102年度上訴字第119│
│判│ │7號 │7號 │7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9.16 │ 102.09.16 │ 102.09.16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2-4曾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8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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