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宏騏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8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82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記載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誤載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顯係誤寫之 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