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少鵬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少鵬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孫少鵬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 三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在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三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