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514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士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忠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羅淑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吉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欣翰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
第680號、102年度易字第1454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0
號、101年度偵字第26903號、102年度偵字第1094號,追加起訴
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370號),提起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802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周盈輝(經原審判處徒刑,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因故 與王緯達認識,而王緯達、黃旭賢共同以新臺幣(下同)18 萬3千元向王坤榮、廖賢宗購買中古車,因欲退車而生糾紛 後,遂委託周盈輝協調,惟王緯達僅表示要求退車並取回車 款,並未要求周盈輝向王坤榮、廖賢宗另外索取30萬元。然 周盈輝竟與劉家增(綽號「阿山」,經原審判處徒刑,上訴 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蔡志忠(綽號「大胖忠」)、李勝 吉(綽號「阿寶」)、侯士傑(綽號「猴子」)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6月 14日約中午12時許,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 王坤榮所經營之「宏運汽車中古商行」(下稱宏運車行)辦 公室內,由周盈輝向王坤榮、廖賢宗恐嚇稱:車子不用退了 ,這些兄弟來要走路工30萬元,這不是車子的問題等語,侯 士傑、李勝吉、劉家增、蔡志忠再向王坤榮、廖賢宗恐嚇稱 :不給錢就要砸店、砸車、在店內惹事等語,復作勢毆打嚇
之。嗣王坤榮按手機錄音欲蒐證,被周盈輝等人發覺,周盈 輝因恐事跡敗露下令刪除,王坤榮、廖賢宗之手機均遭強行 取走,由侯士傑還原手機程式並將錄音檔案刪除。周盈輝又 將廖賢宗拉出車行辦公室外,並打開其所駕駛車輛之後車廂 ,使廖賢宗見到置放該後車廂之殺傷力未明之長槍1支(未 扣案),對廖賢宗嚇稱:「你簡單處理就好,否則我把你車 行掃光光。」等語。廖賢宗、王坤榮因見周盈輝等人人多勢 眾,且周盈輝甚有攜帶槍枝,因而心生畏懼,不敢不從,由 廖賢宗交付10萬元現金、王坤榮交付發票人為王坤榮、付款 人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支票號碼DB 0000000號、面額10萬元之支票1張予周盈輝等人。嗣上開支 票於當日下午,由周盈輝之妻洪琬惠以林智琪所有之臺中何 厝郵局第000000-0號帳戶提示上開支票,惟未獲兌現。二、侯士傑因洪琬惠為小蓓兒美容事業店解聘心生不滿,而於10 1年8月27日19時許,與少年郭○河(86年生,姓名年籍詳卷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 ,由侯士傑先購買冥紙,並裝在塑膠袋內,渠等遂前往臺中 市○○區○○路000號小蓓兒美容事業店豐原店,侯士傑、 郭○河至店外門口邊跑邊將冥紙往天空揮灑,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該店內之洪婞慈等人,致生危害於洪婞慈等 人之安全。
三、周盈輝因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經營「好狗樣寵物店 」,於101年8月30日中午,在隔壁270號阮氏清書(起訴書 誤載為阮氏青書)所經營之「婷萱服飾店」前,見阮氏清書 與男友陳仕煌吵架,欲強行介入渠等糾紛而牟取以調解為名 之報酬該不法利益,於晚上在服飾店前騎樓,對陳仕煌稱不 是吃飽閒閒沒事做,處理事情總要費用等語,經陳仕煌表明 希望周盈輝不要介入此事,周盈輝乃持殺傷力未明之不明長 槍1支(未扣案)對空鳴槍,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 陳仕煌,致其心生畏懼,至翌日(8月31日)晚上約6時許, 周盈輝意圖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明知陳仕煌、 阮氏清書均未曾委任其調解任何糾紛,竟命與其有犯意聯絡 之王文吉轉告陳仕煌等人應支付12萬元之調解處理費用,復 於同日晚上約10時許,命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侯士傑至「婷萱 服飾店」後門敲玻璃門,叫陳仕煌及阮氏清書出面洽談該事 ,陳仕煌、阮氏清書出來後,周盈輝嚇令陳仕煌與阮氏清書 進入「好狗樣寵物店」1樓,周盈輝即將鐵門拉下,妨害陳 仕煌、阮氏清書行使離去之權利,周盈輝並對陳仕煌、阮氏 清書恐嚇稱:要給12萬元,若不給錢,要搬走服飾店內之衣 物抵債等語,斯時與周盈輝有犯意聯絡之李勝吉、侯士傑、
劉家增則站在陳仕煌、阮氏清書後方,營造人多勢眾之情勢 ,陳仕煌、阮氏清書雖害怕,但表明沒錢且並無委託周盈輝 處理任何糾紛,周盈輝乃將鐵門打開,與侯士傑進入「婷萱 服飾店」店內察看欲搬走之衣物後出來,阮氏清書見周盈輝 等走出門口,趁隙將店門反鎖。周盈輝、王文吉、侯士傑、 劉家增、李勝吉見陳仕煌仍在「婷萱服飾店」外面,基於妨 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分由周盈輝、王文吉在前,由侯士傑、 劉家增、李勝吉在後,命陳仕煌再進入「好狗樣寵物店」, 陳仕煌見對方人數眾多,且周盈輝前晚甚有開槍舉動,不敢 不從因而進入。阮氏清書見陳仕煌遭周盈輝等人帶走,隨即 於晚上11時51分報警處理。陳仕煌被帶至「好狗樣寵物店」 後,鐵門又遭拉下,周盈輝等人直接將之帶至3樓,周盈輝 再向陳仕煌恐嚇稱:「如果不簽本票,樓下有2隻獒犬,站 起來比人高,放狗咬死人不犯罪。」等語,使陳仕煌心生畏 懼,因而簽立票面金額6萬5千元之本票1張(起訴書誤載為 支票)交予周盈輝,嗣警方到達現場後,劉家增、李勝吉、 侯士傑躲至5樓頂,周盈輝從後門逃逸,再佯裝從外地回來 為警方開門,約翌日(9月1日)凌晨0時40分許,警方再到 「好狗樣寵物店」3樓找到陳仕煌與王文吉而查獲。四、周盈輝於101年11月6日,因女友在臺中市沙鹿區北勢東路「 MONKEY PUB」店」(下稱「MONKEY PUB」)內與客人有敬酒 糾紛,而與侯士傑進入該店毆打該客人並砸破店內玻璃(傷 害、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後,周盈輝與侯士傑、李勝吉、 林明凱(經原審判處徒刑後,未上訴確定)、楊詠棋(原審 判決部分內容誤載為「楊詠琪」,經原審判處徒刑後,未上 訴確定)、蔡欣翰(起訴書部分內容誤載為「蔡欣瀚」)均 明知該糾紛與「MONKEY PUB」老闆陳佳宗無關,竟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1月9 日,至「MONKEY PUB」叫出陳佳宗,陳佳宗及其友人(無證 據證明未滿18歲)一起走出店外後,周盈輝以大聲之口氣、 其他人以圍著陳佳宗及其友人之脅迫方式,命渠等上車,陳 佳宗及其友人不得已因而上車,而使陳佳宗及其友人行此無 義務之事,將車開至附近暗巷後,現場周盈輝等人共約3台 車、10餘人(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均下車圍在旁,周盈輝 再對陳佳宗嚇稱:「我帶這麼多人出來,要怎麼處理?要怎 麼表示?」等語,侯士傑即提議購買茶葉解決(俗稱兄弟茶 ),陳佳宗見當時情勢處於暗巷,且對方人多勢眾,而心生 畏懼,遂應允以高於市價之每斤2千5百元向周盈輝購買10公 斤茶葉,分次給付共2萬5千元予周盈輝等人。五、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案應先予說明之事項: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 各罪者。查本件被告等人因涉犯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 、101年度偵字第26903號、102年度偵字第1094號),並於 102年3月27日繫屬原審法院(即原審102年度訴字第680號) ,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蔡欣翰於犯罪 事實四所示與被告侯士傑等人對被害人陳佳宗共犯恐嚇取財 犯行,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 (原審102年度易字第1454號),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所引認定被告侯士傑、李勝吉、蔡志忠、王文吉、蔡 欣翰犯罪事實之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經被告等、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訴 字卷第154頁反面、第155頁、第268頁),檢察官、被告等 及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且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 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係因 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 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 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 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 證人廖賢宗等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本院審 酌其等於檢察官偵訊時均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 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證人等自必小心謹 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被告、辯護人、檢察官等於本院審理 時亦均未提出或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等於檢察官偵訊時經 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
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足認證人等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 結證所為之證詞,自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㈡卷附之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 相或攝影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或特定儲存 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及攝影 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再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相 ,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 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 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 的變化、遺忘),故照相、攝影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 聞法則之適用,惟卷附各該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或攝影機拍攝 後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均具有關聯性,而被告及其辯護 人對於卷內所附之各該照片亦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人員 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 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 旨參見)。
㈢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等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等經本院所引 用之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包括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 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 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被告等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 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 分自白),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訊據被告侯士傑、李勝吉對犯罪事實一之恐嚇取財犯行,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卷一第143頁反面 、第149頁反面、第163頁反面;本院訴字卷第153、154頁) ,核與證人王坤榮、廖賢宗、在場車行店員即吳哲維、王緯 達、黃旭賢於偵訊時之具結證述內容相符(見他卷第93頁至 96 頁反面、少連偵卷二第165頁、第248至249頁、少連偵卷 三第76頁反面、第80頁、第96頁反面至98頁),復有汽車委 賣合約書、宏運汽車中古商行案發現場照片、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 1年7月31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
內附林智琪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洪琬惠101年6月14日臺 中何厝郵局提示號碼DB0000000號支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號碼DB0000000號 面額10萬元之支票翻拍照片(見他卷第29至37頁)在卷及本 票影本扣案可資佐證。並與在原審之共同被告周盈輝供述或 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侯士傑、李勝吉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足堪採信。
⒉訊據被告蔡志忠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地在場,惟矢 口否認有何共同恐嚇取財等犯行,被告蔡志忠辯稱:當天周 盈輝邀伊一同前往車行,瞭解買賣車子的糾紛,伊並未對王 坤榮、廖賢宗出言恫嚇,伊當天一直進出車行,並無參與恐 嚇取財;伊在周盈輝店裡賣小狗賺小費,當天周盈輝要伊陪 他去,但是伊不知道要做什麼事,伊沒有恐嚇被害人,且手 機也不是伊的云云(見原審訴卷一第179頁反面、本院訴字 卷第154頁)。惟查:
①被告蔡志忠有出言不給錢就鬧事砸車及作勢打人,經證人侯 士傑、黃旭賢、廖賢宗、王坤榮、吳哲維證述明確(見原審 訴卷一第66頁反面、第233頁反面、第235頁、第238頁反面 、少連偵卷三第80頁、第96頁反面至97頁),因被告李勝吉 有輕度聲語障,此有卷附身心障礙手冊可參(見少連偵卷一 第205頁),被害人王坤榮、廖賢宗將李勝吉陳述之「30 萬 」聽成「3萬」,欲馬上簽發3萬元之發票,在場之被告蔡志 忠即表示不是3萬元,是30萬元一節,亦經證人吳哲維、王 坤榮證述在卷(見少連偵卷三第14頁、原審訴卷一第234頁 ),而被害人王坤榮持手機錄音,經周盈輝等人發現,周盈 輝下令刪除,嗣王坤榮、廖賢宗之手機均遭強行取走,最後 由被告侯士傑還原設定及刪除檔案一節,亦經證人即共同被 告侯士傑證述明確(見少連偵卷三第34頁反面、原審訴卷一 第223頁),嗣後被告蔡志忠且聽命周盈輝收取王坤榮交付 之支票,經證人王坤榮、王緯達、吳哲維證述明確(見原審 訴卷一第237頁、少連偵卷二第165頁、少連偵卷三第14頁) ;劉家增有出言不給錢就鬧事砸車及作勢打人,經證人廖賢 宗、王坤榮證述明確(見少連偵卷三第96頁反面至98頁、他 卷第94頁、原審訴卷一第235、237頁、第238頁反面、第240 頁),且周盈輝等人恐嚇取財既遂後,周盈輝指揮小弟將車 行內椅子、玻璃擦乾淨以確定沒有留下指紋,並由劉家增將 電腦監視器搬走一情,亦經證人吳哲維證述:是編號26之人 將電腦監視器搬走等語(見少連偵卷三第14頁)、證人王坤 榮證述:電腦忘記是被誰搬走,電腦是吳哲維在顧的,他比 較清楚等語(見原審訴卷一第236頁);證人侯士傑證述:
伊知道有人將電腦搬走,但忘記是誰搬走的(見少連偵卷一 第120頁反面),復有吳哲維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 26乃劉家增)在卷可佐(見少連偵卷三第15至22頁)。 ②參以,證人王坤榮於原審具結證稱:周盈輝、劉家增、蔡志 忠、王緯達、黃旭賢及一個口吃的人(按即李勝吉)都坐在 裡面跟伊談,他們是主要在談的人(見原審訴卷一第236頁 反面),且盈輝在場對被害人恫嚇「車子不用退了,這些兄 弟來要走路工30萬元」、「趕快拿錢來處理,不然我這邊年 輕人快受不了,等一下砸你的車我不負責」等情,經證人王 緯達、黃旭賢證述在卷(見少連偵卷二第166、249頁),可 見被告蔡志忠、劉家增既自願到場在旁,且附和周盈輝所言 ,復有作勢打人之舉動,渠等自有參與本件恐嚇取財之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③被告蔡志忠雖辯稱:伊當天一直進出車行,並無參與恐嚇取 財云云,惟如上所述,可見被告蔡志忠自始至終在場且參與 其中,其辯稱一直進出車行,並未參與;或不知道要做什麼 事云云,核與前揭證人所述不符,顯不可採。
④證人王坤榮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選任辯護人羅淑 菁律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卷一第237頁之筆錄。審判長准許 並請辯護人確認後提示102年度訴字第680號卷一第237頁之 筆錄供證人王坤榮閱覽。】所提示之筆錄,是不是你於原審 審理時所述?)對。(你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就 所提示原審筆錄中,你當時證稱你印象中蔡志忠是對你比較 「好禮」(臺語音譯),他並沒有去提到說「不給錢就砸車 」等語,是不是?)是。(事發之前,你有無認識哪幾位當 天在場之被告?)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既然在事發之前你 對於當天在場之被告都不認識,你為何會對蔡志忠有這樣一 個印象?)因為蔡志忠是這一位【指在庭被告蔡志忠】,他 看起來就比較高大,在我印象中,他就是看起來感覺就是比 較高大,也比較黑,所以我對他也比較有印象,且他根本就 是用海口腔,最主要是那一天他們都說台語,我也是從清水 那邊搬過來的人,我聽他所說的海口腔聽起來比較有親切感 。(你是因為蔡志忠比較高、講話又有海口音而對他比較有 印象,是否如此?)對。(【選任辯護人羅淑菁律師請審判 長提示原審卷一第234頁反面、第235頁之筆錄。審判長准許 並提示102年度訴字第680號卷一第234頁反面、第235頁之筆 錄。】(你在原審就檢察官所問:「蔡志忠有無出言罵你? 」等部分之證詞是否如同你剛才所看之筆錄所載?)嗯,應 該是。(就所提示原審卷一第235頁上載關於檢察官問你說 :「蔡志忠當天有沒有要作勢打人的動作?」之部分,你一
開始是回答說:「沒有作勢要打人」,但後來你又說:「有 」,當時情形到底為何?)蔡志忠,應該是沒有。因為我那 天跟他講的話、談話還算好,因為他們一過來的時候我有買 檳榔請他們吃。(蔡志忠當時跟你講話的態度為何?)態度 是還好,因為講話的口音是比較相像,我就覺得比較親切感 。(你確定蔡志忠沒有作勢要打你嗎?)沒有。(當天情形 是否以你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述是最符合實在、最符合 當時情形?)因為當天講的,我們當時所講的時候真的不曉 得是哪個人跟哪個人,我那天作筆錄時,憑良心講,那天的 那種心態真的是比較抱怨,因為我跟他們本來就不認識的人 ,所以我那天所講的,後來我插入,他們一一才有出現,警 察有給我們看圖片,警察給我們看的圖片也是比較模糊,後 來看到人才比較有那個印象,到底是誰跟誰才真的比較分得 清楚,不然我剛開始也無法去背那些人的姓名,他們一次來 那麼多人,我背不出來。(你在警詢、檢察官偵查中製作筆 錄時,你有沒有講假話?)沒有,可能有些是忘記,真的不 知道哪個跟哪個,真的是會搞混。(你都沒有講假話?)對 。(你當時講的,你很害怕、你覺得很莫名其妙向你要30 萬元這些錢,就這部分,當時你覺得本來就沒有要給這些錢 ,你很明確認定是這樣,沒錯?)很明確,而且我也是不想 給,因為他們車子沒有還給我,我還要給他們這筆錢,誰會 想給。(當時,包括蔡志忠或其他那麼多的在場被告,是否 有任何一人出面阻止周盈輝說這樣不對、這樣真的沒有道理 ,既然沒有還車,怎能跟人家拿30萬元,是否有任何一位被 告出面為你聲張正義、認為這件事情根本是不能做的?)沒 有。(在場之被告中是否有任何人出面說不要這樣、好好談 ,不要再談這個什麼30萬元的事情?是否有任何人提出這件 事?)沒有。(你剛才的意思是你在警局看口卡時可能有誤 ,會比較容易有誤認的狀況,是否如此?)是,確實如此, 因為後來看到人之後我才一一確定到底誰是誰,警察拿圖片 給我看,我那天哪有辦法一一確認哪有辦法一次認出那麼多 人,真的是會有點誤差。(你的意思是,你在地院的筆錄中 所講的會比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及警詢中所述較為正確,是 否如此?)對。)你覺得那天蔡志忠在跟你講話的方式及講 話的內容會否讓你害怕?)不會,因為他的口音就是這樣的 口音,因為他都講臺語,我們的海口腔是固定的,叫他講台 語時就固定會講海口腔,所以他講的話我比較有印象。(你 有印象,且蔡志忠那天講話的態度跟口吻就不會讓你覺得害 怕,是否如此?)對,不會,他比較不會,因為他就比較有 那種口音。(你說你對蔡志忠比較不會害怕,但連蔡志忠加
上其餘六、七人在你那邊,你會否害怕?)會。(當時被告 他們這麼多人一夥都一起集體去你那裡,對不對?)對。( 你認為他們這些人都是同一夥人、都是集體行動,對不對? )對。(雖然這些人當中有的有講話、有的沒有講話,但是 基本上你認為他們都是同一夥人,對不對?)對。」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205頁至208頁)。
⑤證人王緯達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1年6月14日當天 ,你是否有因中古車販賣事宜而到宏運汽車中古商行?)是 。(你當天是怎麼去到宏運汽車中古商行?你是獨自一人或 者跟他人一同前往?)我是跟黃旭賢一起去的。(當天你去 到現場時,當場還有誰在現場?)黃旭賢、周盈輝及王坤榮 ,還有其他的人,我不認識。(其他的人你都不認識?)是 ,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在本案發生前,你是否認識在庭這 幾位被告?【請證人王緯達當庭指認在庭被告侯士傑、劉家 增、李勝吉、蔡志忠、王文吉、蔡欣翰】)我看過他,第三 位(指在庭被告蔡志忠)。(你看過蔡志忠,是不是?【 審判長請被告蔡志忠起立供證人王緯達當庭指認後落座】) 是。(你是在何處看過蔡志忠?)之前在外面撞球間看過他 。(你跟蔡志忠熟不熟?)不熟。(當時去車行時發生何事 ?當時是何狀況?)我及黃旭賢與王坤榮是同行,當天我及 黃旭賢向王坤榮買一輛二手車,但那輛車有重大事故,我們 想要退車卻退不成。(你們是因為你們想退車卻退不成所以 後來那天才會去王坤榮的店裡再跟他討論這件事情,是否如 此?)對。(你們去王坤榮的車行之前,你有跟誰聯絡過嗎 ?你有無聯絡被告等人一起去王坤榮的店裡?)我只有聯絡 周盈輝。(當天到現場時,你有聽到誰在講什麼話?內容為 何?)當天就是你一句我一句。(當場主要講話、在討論事 情的人是誰?)就是周盈輝跟王坤榮。(在你印象中,被告 蔡志忠那天在現場有無講過什麼話?)我記得沒有。(你看 到蔡志忠時,蔡志忠是坐是站,還是何情形?)站著。(你 們那天在現場待了多久時間?)大概一個鐘頭。(當時蔡志 忠是全程在場,還是有進出,抑或是怎樣的情形?)我沒注 意,他好像有進進出出。(你有看到蔡志忠當天有在現場進 進出出?)是。(蔡志忠當天大概出去多久時間?)我沒在 注意。(你沒有注意蔡志忠當天大概出去多久時間,但是你 有看到蔡志忠進進出出那個位置,是否如此?)對。(你剛 才說你沒有聽到蔡志忠講什麼話,但你有無看到蔡志忠有無 作何動作?)也沒有。(就當時現場的情況,你在警詢、檢 察官偵查中所述,應該最實在,是否如此?)對。(因為當 天你印象最深刻?)是。(你在現場時,你聽到周盈輝跟王
坤榮他們在談的時候,其他被告距離周盈輝跟王坤榮談話的 現場有多遠?是否如現在這麼近,還是很遠?)就也是這麼 近,很近。(當周盈輝跟王坤榮在討論要以18萬3千元或30 萬元來解決這些糾紛時,其他在場之人是否會有人聽不到? )應該是都聽得到吧。(當時他們談論的音量如何?)都很 大聲。(在場其他人不可能有人沒有聽到他們在要求什麼, 對不對?)對。(你在現場聽到周盈輝要求要另外索取30萬 元或什麼東西時,包括蔡志忠在內這些在場的人當中是否有 任何人突然出來阻止、叫他們不要這樣做?)沒有。(你本 身也沒有出來阻止?)因為我當時嚇到了,因為這個金額不 是我要的金額,我只要退車而已。(既然周盈輝的要求完全 脫離你的想像,為何你當時不阻止他說你只要拿回18萬3千 元、他為何要討30萬元?當時為何你不敢提出來?)因為當 時我也害怕了。(連你這個拜託要錢的人自己都嚇到、都害 怕了,對不對?)對。(就你那天所看到的情形而言,你覺 得,那一天被告蔡志忠在場時的態度是帶有威嚇的、有恐嚇 被害人的行為,抑或者他只是單純站在旁邊看?)就我當時 看到的情形,他是站在那邊而已。(蔡志忠當時只有站在那 邊看而已,蔡志忠當時沒有任何作勢的動作或者講話,是否 如此?)都沒有。(蔡志忠有無可能像你一樣是嚇到、臨時 無法反應而單純沒有去阻止?是否有此可能?)有可能吧。 (你事後有無聽到任何一位被告或任何在場之人說今天怎會 莫名其妙來要30萬元,不是只有才18萬3千元而已嗎?為何 錢的數字兜不攏?有沒有人跟你講過這樣的話?)都沒有。 審判長問(那天你最後拿到多少錢?)那天他們最後拿到現 金10萬元,支票10萬元。(現金、支票分別是何人拿走?) 我沒有看到是誰拿走的。(你在101年11月27日檢察官訊問 筆錄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 請審判長提示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卷二第165頁之王緯 達筆錄。審判長准許並提示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卷二第 165頁之王緯達筆錄。】就所提示筆錄中間關於101年11月27 日檢察官訊問你:「最後拿到多少錢?」之部分上載,你說 ,20萬元,10萬元支票是王坤榮拿給蔡志忠,那時候我沒走 ,所以是先開票再拿錢,王坤榮把支票拿給蔡志忠之後我就 走了,是否如此?)對。(你當時就此部分所述是否實在? )實在。(當時支票為何不交給周盈輝或者其他人而是交給 蔡志忠?)這個不是我拿的,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是在現場 看到王坤榮把支票交給蔡志忠,支票是他拿去的沒有錯。( 當時你有無覺得奇怪,既然是周盈輝向王坤榮要錢,為何王 坤榮會把支票交給蔡志忠,你那時不覺得奇怪嗎?)對,因
為場面都被控制了。(你說不論是那張支票的錢或者是現金 10萬元,你都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都沒有。(你是拜託 人家去拿18萬3千元,對方既然都已經拿出20萬元來,你沒 有拿到任何一毛錢?)沒有。(確實是這樣嗎?)確實如此 。(後來你有無詢問那些錢到哪裡去了?)沒有,都沒有問 。(你也不敢問?)對,不敢問。(你去委託他人處理這件 契約的事情,結果你都沒有拿到錢,都是其他人拿到錢,錢 都是被其他人拿走了,你自己完全沒有拿到錢,是否如此? )對。」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08頁至213業)。 ⑥證人黃旭賢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01年6月14日中午 時,你是否有因一輛中古車買賣協商事宜至宏運汽車中古商 行?)有。(101年6月14日那天你是跟誰一起去宏運汽車中 古商行?)那天我是跟王緯達一起去,我們是開一輛車過去 的。(你跟王緯達抵達當時還有誰在現場?你在宏運汽車中 古商行裡有看到誰?)有一些人我不認識,我認識的有周盈 輝還那個胖胖的人在,賣方也有在場。(101年6月14日當天 去現場的時候,你們主要是否要跟賣方即王坤榮、廖賢宗二 人協商退車退錢事宜?)是,退車。(就此部分,當場有作 何協商?)他不給我們退車。(不給你們退車後,你們是如 何跟王坤榮及廖賢宗講?)我就沒有講了。(後來,在這整 個過程中,周盈輝是否有叫王坤榮及廖賢宗要退多少錢?) 他有叫,呃,他就沒有說關於車子的這個事情了。(在案發 之前,你有無認識哪幾位在庭被告?【請證人黃旭賢當庭指 認在庭被告侯士傑、劉家增、李勝吉、蔡志忠、王文吉、蔡 欣翰】)我有認識三位。(你在哪裡看過他們?)就是在宏 運汽車裡面。(你是當天才看到他們?)是,我之前沒有看 過他們。(你當天有無看到現在庭被告中間這位比較胖胖的 蔡志忠?)有。(當天你有無聽到看到蔡志忠講什麼話?) 當天在辦公室裡面,很亂。(你的意思是,大家都在講話的 意思,是否如此?)對。(你有很確認是誰說什麼話嗎?) 因為他們就是有錄音,到後來裡面很混亂。(你也無法去確 認他有講什麼話,是否如此?)是,因為我坐在旁邊,我都 沒有講話。(當天你有無看到在庭被告蔡志忠有什麼很大、 恐嚇對方的動作或什麼嗎?)就罵來罵去而已,沒有什麼恐 嚇。(你的意思是,大家都在那邊罵來罵去而已,就沒有什 麼其他的,是否如此?)因為他給他錄音,被他們發現,就 去拿,就是宏運汽車中古商行裡面的人。(後來這件事情結 束後,你有無退車完成、拿到車款回來?)都沒有。(當天 到現場要去講退車款事宜時,你真正的同伴就只有王緯達跟 你二人而已,是否如此?)對,王緯達開車載我一起去宏運
汽車中古商行。(你是跟王緯達還是跟周盈輝比較熟?)我 跟周盈輝都沒有往來紀錄,是王緯達跟周盈輝有熟。(周盈 輝帶其他一大票人到現場時,事實上,你並沒有委託他們去 向車行要你的退車款18萬3千元,並無此事?)沒有。(到 現場後,周盈輝等人他們要求對方要退18萬3千元而對方不 退之後,周盈輝事後講要30萬元、要多少錢的時候,跟你們 的退車糾紛款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完全沒有關係。(突 然跳針了,是不是?)是。(當時周盈輝要30萬元的時候, 跳針的時候,你有無覺得很奇怪、認為你請他們來只是要18 萬3千元而已,他們怎麼會變成要30萬元?當時你有無這種 感覺?)當時我愣住了。(當時你有沒有突然很勇敢地跳出 來阻止周盈輝他們說,要的話應該是要講這個18萬3千元的 事情,不能跟對方要30萬元,你根本不知道他們為何會這樣 ?你當時有無出來講話?)我當時根本就沒有講話,都不能 講話。(為何不能講話?)因為事情變成這樣,怎麼講。( 你當時是否也會害怕?)害怕。(你請人來幫你討18萬3 千 元,討到後來連你都會害怕?)我沒有請他們來。(周盈輝 不是你們請過來的嗎?)跟宏運汽車中古商行買車的買賣契 約書是我寫。(所以你們當初請周盈輝他們來只是要幫忙講 一下話,但你沒有請他們來討30萬元,對不對?)對。(甚 至於周盈輝他們跟對方要30萬元的時候你也不敢阻擋,是否 如此?)是。(周盈輝他們在向王坤榮他們要30萬元、說要 砸店之類的時候,除被告周盈輝以外,被告其中有無任何一 人突然提出反對之意?)就大家都害怕了。(事後,在現場 之被告中有無任何一人講說,今天他也不知道你是要來退那 個18萬3千元,周盈輝突然跟對方要30萬元,他覺得心裡感 覺很後悔、很害怕?有沒有人這樣跟你講過?)只有跟王緯 達說事情怎麼會變成這樣。(事後,取得的這20萬元,你有 無分到任何一塊錢?)沒有。(你是否知道這20萬元是拿到 哪裡去了?)就是廖賢宗跟王坤榮放在桌上。(你都沒有分 到任何一塊錢?)沒有。(事後你有無詢問既然有拿到20 萬元為何你沒有分到18萬3千元?)沒有,那輛車才18萬元 怎麼可能。(但至少你不是應該可以從拿到的20萬元中取得 18萬3千元?你們有沒有向周盈輝他們要?)沒有。(為什 麼?)因為這就是不對。(你不敢要,對不對?)怎麼敢要 ,那又不是我們的錢。(連你都不敢要,對不對?)那怎麼 敢要。(你當時有無看到錢是王坤榮交給那位胖胖的蔡志忠 再交給周盈輝?那個錢是這樣交的沒有錯?)錢跟支票就是 他好像放在他辦公室泡茶桌子上。(你們一開始剛進去時是 否還是在談退車事宜?)是。(當時談退車事宜談了大概多
久?)大概談了差不多快要40分鐘至1小時左右,當時宏運 汽車的老闆王坤榮有在現場,另外一位廖賢宗不在現場,王 坤榮就打電話叫廖賢宗過來,所以拖了將近快要40分鐘吧。 (是後來打電話給廖賢宗,廖賢宗才過來的,是否如此?) 是。(你們剛開始進去時大家都是在談退車事宜,是否確實 如此?)對。(後來是否如你所述,就是有點向退針一樣, 周盈輝突然冒出話來要對方給他30萬元,是否如此?)因為 對方不讓我們退車,周盈輝就講說,這個不關退車的事了。 (這句話是討論退車事宜一陣子、對方不給你們退車之後, 周盈輝突然才冒出說要給他30萬元之事,是否如此?當時周 盈輝的意思是車不給退了就要給他30萬元,是否如此?當時 周盈輝所述內容為何,你是否記得?)當時因為車子不給我 們退,是周盈輝跟他們談的,對方說車子不給我們退,周盈 輝就說你們車子也不用退了。我都沒有在講話。後來,30萬 元的那個事情,他們就講他們自己的,我也不知道。(但那 是後來臨時才去提到這筆30萬元,對不對?)對,後來。( 前半段都沒有去提到30萬元的這件事情,對不對?)對,沒 有。(你也是一下子反應不過來說為什麼突然提到這30萬元 而沒有去提退車的事情,是否如此?)對。(你也是沒有想 到會有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是。(後來講到關於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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