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男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政吉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佔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289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6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清男共同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政吉共同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緣林清男於民國99年間為遷葬在南投縣先人骨骸至彰化縣彰 化市第二公墓(下稱彰化市第二公墓),遂與陳○○(已於 102年3月 9日死亡)至彰化市第二公墓找尋可供改葬林清男 先人骨骸之風水地。嗣同年 9月間某日,林清男自吳政吉及 吳○○處得知,位於彰化市第二公墓內之彰化縣○○市○○ 段000號、000號地號如附件複丈成果圖編號A、B所示面積共 101.39平方公尺之國有土地上之「蔡O」墳墓(以下簡稱系 爭墳墓、非刑法第18章之墳墓),雖覆土完整,且有完整墓 碑及水泥墓庭,表面觀之似有埋葬遺體、遺骨、遺髮、殮物 或火葬遺灰而屬完整的墳墓,然系爭墳墓實際並無埋葬遺體 、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遺灰,已非屬刑法第18章規定之 墳墓,而林清男、吳政吉均知上揭位於國有土地上「蔡O」 墳墓雖非刑法第18章保護之墳墓,然渠等仍應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下稱彰化市公所)申請埋葬核可 後,始得使用系爭墓地,乃林清男、吳政吉竟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竊佔之犯意聯絡,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申請埋葬核可,即於99年10月間某日將如 附件複丈成果圖編號A、B所示面積共101.39平方公尺之國有 土地,據為己有,做為林清男祖先骨骸遷葬地,之後林清男 復僱用吳政吉在系爭墓地上興建新墳,迄同年12月31日興建 完成「林公OO」祖墳,並埋葬空骨灰罈在墓穴內。嗣經蔡
鑑後代子孫蔡OO於100年4月20日下午13時前往「蔡O」之 墳墓掃墓時,發現「蔡O」之墓地已遭他人興建「林公OO 」祖墳,始報警查獲。
二、案經蔡OO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定 有明文,而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如在法官面 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係在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 所為,自得作為證據。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 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 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 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 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 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不宜遽 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吳○○、陳 ○○、柯OO、李OO等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已經依 法具結,前揭證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 形,上訴人即被告林清男、吳政吉(下稱被告林清男、吳政 吉)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 況,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 能力。
二、次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 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 之 1之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 詞或書面報告。」,亦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第1項所明定。是經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 為鑑定後,經鑑定人以書面報告其鑑定之結果者,即屬同法 第159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有規定者」,不受該條項規定「 不得作為證據」之限制。且同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對於法院 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為鑑定之情形,僅規定:「準用第 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至於同法第202條有關「鑑定 人應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故於法院或 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為鑑定,而該受囑託機關以書面報告 鑑定結果之情形,既非屬依法應具結者。是同法第158條之3 有關「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
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於此時即無適用之餘地。是 原審囑託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墓地所在位置繪製後 所函復之101年9月17日彰地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複丈成 果圖,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測量員測量後,所出具之複 丈成果圖,係測量機關就鑑定之經過及結果所為之書面報告 ,則依法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158條之3 之限制,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三、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 文書亦得為證據:㈠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㈡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㈢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 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 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 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 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 極高,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 ,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 即時記載之特徵,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 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 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 具有證據能力。經查,卷附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彰化縣彰 化市地籍圖查詢資料,本係由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依法登 記其轄區內土地之所有權人之相關資料,而將該等相關資料 詳為記載。其記載不具有個案性質,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 而製作,且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據自均具有證據 能力。
四、再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蔡O」之墳墓及開挖該墳墓時所拍攝 之場照片暨被告林清男之祖墳「林公OO」之照片共17幀(見 他字卷第15至23頁),該照片內容係傳達拍攝時現場情況, 透過影像所傳達的情形與拍攝當時現場情形,在內容上的一 致性,是透過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所拍攝內容所為忠實 且正確之紀錄,拍攝影像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 憶所經常發生的表現錯誤,是認照片之性質係非供述證據, 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清男、吳政吉固不否認未經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許 可,即於上揭時、地,挖除「蔡O」墳墓,新建「林公OO」 墳墓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竊佔犯意,均辯稱:彰化縣
彰化市第二公墓不須申請埋葬許可,渠等不知道新建墳墓要 申請,「蔡O」之墳墓係空墓,第二公墓之空墓任何人均可 使用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林清男、吳政吉 2人於99年12月31日始完成「林公OO」 新墳,惟該新建墳墓只放空骨灰罈等情,業據被告林清男於 原審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31頁反面、第25頁 )。而被告 林清男、吳政吉所建之「林公OO」新墳,係位於國有彰化縣 ○○市○○段000○000號地號如附件複丈成果圖編號 A、B ,面 積共101.39平方公尺,亦據原審會同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測量員會勘屬實,此有勘驗筆錄、彰化地政事務所101年9月 17日彰地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複丈成果圖及彰化縣○○市 ○○段000○000號地號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足稽(見 原審卷第90頁、第94至95頁、第55至56頁)。 ㈡關於認定上揭「蔡O」墳墓,並非刑法第18章所指墳墓之理由 :
⒈證人吳○○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吳○○於偵訊證稱:(問:林〈按即被告林清男,下同〉與 吳〈按即被告吳政吉,下同〉至彰化市第二公墓找墓地時,是 否知悉林之祖先現埋入之彰化市第二公墓墓地,前墓主為何 人及屍骨是否尚在墳墓?)這墓地在10年前,約有 7、8 人 撿骨,當時我與其及同事在該墓地旁是從事做墓,當時有看 到該7、8人將墓內之屍骨撿走,當時他們是以塑膠袋將屍骨 裝著帶走,當時我們有向他們要那塊墓地,因為那是公墓, 只要有屍骨遷走,就可以再利用該墓地,當時有一個人說, 也許他們還要用這地,他們有留電話給我們,但是後來聯絡 到最後,也不了了之,而已經10多年了,電話我也忘了。( 問:所以你可以確定,林及吳找到那塊墓地已經是空墓地? )是,所以我們還拍照存證。(問:看到該墓地屍骨遭遷走 時,那群人有無帶鋤頭等工具,且是否從挖掘墳墓開始做起 ?)有,他們有帶鋤頭等工具,當時我們已經在旁的墓地工 作,之後他們才過來挖墳墓。(問:當時有無注意到有人向 墓主請示可否挖掘之類的動作?)當時有看到他們有拜拜。 (問:當時是上午或是下午?)早上。(問:是否知悉吳如 何找到該墓地?)該墓地被遷走時,吳已經知悉,且與遷走 墳墓有聯絡過,要買該墓地。(問:公墓之地可以買賣?) 照理說是不行,但私底下,墓主家屬也有私自在遷走屍骨時 ,轉讓墓地之情形等語(見他字卷第45頁反面)。 ⑵證人吳○○於102年1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主要的 工作為何?)做風水的。(問:你何時見過林清男?)約2
、3年前,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問:那時候是何人介紹才 認識?)透過做風水的老闆吳政吉才認識的。(問:當初吳 政吉找你做何事?)要找墓地。(問:你與何處找墓地?) 彰化市第二公墓。(問:你有無找到墓地?)本案做好的墓 地。(問:你去看墓地時,該墓地狀況為何?)這塊地十年 前我在做風水的時候,就有人去撿骨撿完了,我有看到撿骨 的情形。(問:你是在幾年的時候看到本案的墓地已經撿骨 完畢?)約90年初。(問:你在90年初看到本案的墳墓已經 撿完骨了,撿完骨之後該撿完骨的墳墓有無重新用泥土把該 撿完骨的墳墓覆蓋起來,使得該撿完骨的墳墓看起來好像是 從來沒有被挖過的墳墓?)撿骨的人有重新把墳墓重新用土 覆蓋,看起來就像裡面有埋東西的墳墓。(問:你說十年前 你有看到他字卷第21頁照片所示的地方〈亦即原審卷第95頁 複丈成果圖所示A、B範圍〉墓主已經把骨頭撿走了,那時候 吳政吉有無在場看到?)吳政吉當時並不在場,只有我跟工 人有看到。(問:你與吳政吉去看該墓地的時候有無撿骨撿 完?)已經確定撿完了,尤其這塊地撿骨完之後,我還有跟 我不知道的人說要這塊地,後來該人還有留電話給我,電話 忘記了,我有跟該留電話給我的人聯絡,該人就是不將墓地 給我。(問:你99年10月份去看墓地時有無拍照?)吳政吉 有拍照。(問:〈請鈞院提示他字卷第15頁至20頁照片〉該照 片是何人照的?)吳政吉拍的。(問:〈提示他字卷第20頁 照片〉該照片上的二個人為何人?)那是我跟吳政吉照的。 (問:〈請鈞院提示他字卷第13頁切結書〉這是否你簽的?) 對,我是見證人。(問:你當初簽切結書的目的為何?)要 證明墓地已經空了我們才下去做。(問:該切結書是否林清 男要你們切結的?)是的。(問:林清男為何要你們切結? )要我們保證施作的墓地是空墳。(問:一般撿骨後墓碑是 否會拆除?)有的會,有的不會。(問:情形為何?)有些 地理師有些會,有些不會。(問:撿骨後墓碑是否還有作用 ?)沒有。(問:一塊墓地埋葬之後,有無經過撿骨外觀上 看得出來嗎?)看不出來。(問:本件你十年前就知道有這 塊墓地,原墓主也檢完骨,且你還有向原墓主要那塊墓地, 為何事隔多年才會同吳政吉建議林清男使用那塊墓地?)我 是跟撿骨的要電話,我有跟撿骨頭的聯絡,撿骨頭的說那塊 地要留下來,如果沒有用的話才要留給我。這中間我有跟撿 骨頭的聯絡2、3年,他都不同意,我要用錢買他也不要賣, 後來都接洽沒有結果,也不聯絡了,後來經過很久後,看到 這塊地沒有人在使用,剛好林清男要找地,我才帶他去看這 塊地。(問:你與吳政吉帶林清男去看那塊墓地的時候,你
們是根據何點,認為這塊墓地已經沒有人使用了?)我們有 親眼看到已經撿骨完了,當時我們在旁邊做。(問:你們要 將原墓牌拆掉有無告訴原墓主?)沒有,只要撿骨完畢的墳 墓,我們就可以自由使用。(問:在99年間是何人跟你說他 字卷第21頁照片所示的地方〈亦即原審卷第95頁複丈成果圖 所示A、B範圍〉,可以供你施作他字卷21頁照片所示的墳墓 ?)撿完骨頭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做。(問:你是否還是 堅持證稱撿完骨頭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做?)我還是堅持原 來的說法。(問:林清男使用那塊墓地你們有無跟他收取費 用,或幫他向管理局繳納費用?)沒有,我們只收替林清男 施工的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27至131頁)。 ⑶證人吳○○於102年5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請求提示 他字卷第13頁切結書 〉為何你要在該切結書上簽名?)林清 男說為了怕這塊地會有問題,林清男要我們證明這塊地沒有 問題,我們就敢保證這塊地沒有問題,所以就簽切結書。( 問:你那時候開挖的時候,裡面到底有無骨骸?)沒有,當 時都有照相存證。(問:相片是你拍的嗎?)是我們拍的。 (問:〈提示他字卷第13頁切結書〉該切結書的內容是何人寫 的?)切結書是林清男拿給我簽名的,林清男拿給我簽名的 時候字都已經打好了,所以切結書內容的字並不是我講給林 清男聽了之後,再由林清男依照我口述內容打字之後就(給 )我簽名的。(問:吳政吉拿該他字卷第13頁切結書給你簽 名的時候,有無告訴你說為什麼要叫你簽切結書,你在何時 何地在該切結書上簽名的?)這是林清男拿給我簽的,林清 男說他怕會有麻煩,要證明這個墳墓是不是真的已經撿骨撿 乾淨了,如果真的撿乾淨了,要我們幫他證明,所以叫我們 簽名,該切結書是我在做風水的現場簽的,簽該份切結書有 幾個人在場我忘記了,簽切結書的時間我忘記了,切結書上 99年12月31日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是誰的字,切結書上建 造人吳政吉是何人的字我不清楚何人寫的,不是我寫的,承 作顯考林公OO墓的字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是何人寫的等語 (見原審卷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
⒉證人陳○○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陳○○於偵訊證稱:(問:如何幫林之祖先找到彰化市第 二公墓現在埋葬之墓地?)一開始是先到南投找,南投地區 不適合,就建議他在彰化市第二公墓的畚箕湖地區找,但是 畚箕湖地區沒有比較合適的墓地,當時吳有介紹現在的墓地 ,但當時我不太同意,因為我們要的是畚箕湖地區的風水墓 地,但是畚箕湖地區沒有位置,所以他就說不然這裡有一塊 地,就是現在所埋葬之地點,當天我與林都沒有看該地,就
先回家,後來因為其他地方也找不到適當地方,所以我們就 請吳先將該墓地之草除去,以便我們去看,當時該墓地的雜 草叢生,後來我們有去看現在的墓地,我們覺得還可以用, 但是我要求吳要確定是空墓地,他說是的,所以我們才同意 ,並要求吳簽切結書並拍照,保證該墓地空墓。(問:與林 去看現在該墓地時,是否親眼所見是空墓?)有,當時我選 了一個吉時破土,破土時我也在場,向下開挖,裡面沒有棺 材,也沒有骨頭罐等物。(問:是否知悉原墓主遷走之因? )根據吳所言,有幾個工人,說該墓地於約 7年前,就已經 遷走,只有少數人來,過來將骨頭取出,就離開,那些人也 曾經說只有給他們一筆錢,就可以使用該墓地。(問:與吳 認識或工作來往多久?)約10幾年,但工作上只有本件等語 (見他字卷第46頁)。
⑵證人陳○○於102年1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他字 卷第15至20頁的照片〉,你有無到過第二公墓照片所示的地 方看風水?)我是風水師,我在1、2年前有到過這個地方, 我受林清男的委託幫他找祖墳,林清男請我到南投市區的公 墓去鑑定祖墳,後來鑑定結果不怎麼好,我建議遷葬,後來 因為林清男住家在彰化,我跟林清男到彰化市第二公墓,後 來遇到施作公墓的工人吳政吉,我就問吳政吉公墓有無比較 好的風水地,吳政吉就帶我跟林清男就在公墓裡找,找了很 久沒有滿意的,吳政吉就跟我和林清男說有一座墳墓骨頭已 經遷葬了,要不要看看,合不合用,隔天我就要求吳政吉把 雜草割除,割完草之後,我、吳政吉、林清男一起到照片所 示的地方,吳政吉說墳墓裡面的骨頭已經遷葬,是個空墓, 林清男沒有說什麼話,只問我說風水合不合用,我跟林清男 說可以合用,我問吳政吉要怎麼證明骨頭已經遷葬,當天吳 政吉說把墳墓挖開就可以知道裡面有沒有骨頭,我跟吳政吉 和林清男說挑壹個日子來打開墳墓查看一下裡面有無骨頭, 我還要求吳政吉要照相,且要簽具保證書,我才敢用,不符 合的話就不能用。我挑好日子之後,就跟林清男跟吳政吉說 我挑的日子,一起到墳墓查看,當時有林清男、吳政吉還有 我及吳政吉的工人、吳○○,大約有 6個人在場,當天林清男 、吳政吉有說什麼話忘記了,時間一到就由吳政吉的工人開 挖,挖的結果我當時看到什麼都沒有,只有黃土,也沒有金 甕,我還要求工人東西南北向四面挖,挖了大概有一、二米 深,裡面什麼都沒有,當天開挖的時候有無拍照,我忘記了 。(問:你剛剛稱你跟林清男、吳政吉、吳○○及工人到他字 卷第15至20頁的地方主持動土,時間多久?)時間不會超過 1個小時,只是祭拜儀式就開挖,當天就開始開挖,我跟林
清男就先走,留下吳政吉及他們的工人在場動工,施工很久 才完工,施工完工時間還超過我選的好日子。(問:〈提示 他字卷第15頁至20頁照片〉吳政吉在該處施工的結果是否原 墳墓的墓碑、墓牌等都被挖掉,重新依照吳政吉或林清男的 指示施作墓碑、墓牌?)施工結果原墓主的墓碑、墓牌都被 挖掉,是確定該墳墓裡面沒有骨頭才把原墓主的墓碑、墓牌 挖掉重做。(問:〈提示他字卷第15頁至20頁照片〉該等照片 記載99年10月14日所拍,你替林清男選的破土日子是否就是 99年10月14日?)我要查一下。我記不得開挖的時候有無金 甕,我只記得挖很大的坑,裡面沒有骨頭。(問:林清男是 如何跟吳政吉說就是要選定他字卷第15頁至20頁照片所示的 墳墓,作為祖先的風水地?)吳政吉保證那塊地沒有人使用 是空的墳墓,吳政吉跟林清男說確定是空的,吳政吉跟我們 說好幾年前吳○○及其他人在附近工作時,有看到蔡家的子孫 來那座墳撿骨移往他處,後來就要求吳政吉簽具保證書,且 我也有現場查看,確定是空墳才動工。(問:吳政吉所開立 的保證書,是何時開立的,內容為何?)我們現場開挖確定 空墳之後,隔了幾天忘記了。(問:〈提示他字卷第13頁〉為 何該切結書是99年12月31日才開立?)我挑日子破土之後確 定空墳之後,我又挑了一個日子立定方向要造墳墓,那天才 正式動工把原墳的東西除掉,正式開始做風水,保證書也同 時開立,在還沒有過農曆年前完工的,時間大約是100年完 工,我要回去看我的紀錄等語( 見原審卷第132 至133頁) 。
⒊證人柯OO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柯OO於偵訊證稱:(問:〈提示照片〉有無幫本件蔡姓家 屬為其祖先蔡O墳墓,在每年清明節清除雜草,整理墓地? )有,有幫該墓地割草,去年、前年清明節前有除過草,今 年沒有,家屬有付我錢,我打電話給家屬說已經幫他們整理 好墓地,他們清明節來掃墓時,打電話給我,我再去向他們 收錢。(問:所以你沒有看到蔡姓墳墓被挖掘之情?)姓林 家屬在做墳墓時,我有去問他們該墳墓是別人的,而他們對 我說,原來的墳墓已經由家屬撿骨走了,而林姓家屬說,他 們要做墳墓前,該墳墓內已經都沒有屍骨了。(問:是否知 悉該蔡姓墳墓為何人所挖走?)該墳墓內早就沒有屍骨,我 也是做風水的,在林姓家屬做墳墓前,挖該墳墓時,我有去 問他們,而幫人家看墳墓的吳○○告訴我,該墳墓在 7、8 年 前就由家屬將屍骨遷走,而該墳墓因為是蔭地,所以屍骨遷 走後,還是回復墳墓原狀,墓碑沒拆掉。…而我在林姓家屬 在該墳墓上,挖掘墓坑時,有看到挖開後,內只有空的骨灰
罐,及散落的木炭,我們做風水的都知道屍骨撿走後,木炭 就隨意棄於墳墓內。(問:在你幫蔡家除草期間,你知道該 墳墓內已經沒有屍骨?)我不知道,是事後阿水他們去挖該 墳墓時我有去看,他們告訴我的。他們告訴我說該墳墓屍骨 已經遷走好久,而他們挖墳墓時,也有當場拍照,我有看到 該墳墓內是空的,他們在挖掘到骨灰罐前,我就已經在場, 我對他們說,該墳墓是有人的,他們告訴我,屍骨早就遷走 了,而他們確實挖到骨灰罐時,我看到骨灰罐是空的,在他 們挖到前,我都在旁看,還沒挖到骨灰罐前,我就已經看到 土內已經挖出木炭,我就知道該墳墓內的屍骨已經沒有了, 之後他們挖到骨灰罐後,骨灰罐的確是空的。我當天有打電 話給蔡姓家屬,但照理說,祖先墳墓被人開挖,家屬應該很 緊張會馬上處理,但對方在電話中,好像不太在意,之後4 、5天我又到公墓,在公墓做事的人有告訴我,蔡姓家屬有 來看墳墓,而他們有對蔡姓家屬說,該墳墓的屍骨早就遷走 了。依我的看法,該墳墓內的屍骨應該早就遷走了,只是因 為該墳墓的風水非常好,而且又是公所的土地,所以蔡家才 繼續留下該墳墓的原狀,每年來掃墓。我打電話給蔡姓家屬 ,要他們至墓地後打電話給我,他們也都沒打電話給我等語 (見他字卷第73至74頁)。
⑵證人柯OO於102年6月1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他字 卷第15頁編號二之照片〉該照片中的人,是不是你?)是我 沒有錯。(問:你為何會在照片中出現?)那門風水主要是 墳主每年請我割草,後來墳墓被挖走沒有工作做了,挖的時 候我有去看,但該墳裡面空空的沒有骨頭。(問:你是否知 道該他字卷第15頁位置所在的墳墓,是蔡OO的祖墳?)我知 道,是蔡OO的祖墳沒有錯,是有人說骨頭已經被挖掉了,所 以我才去現場做工,是吳政吉叫我去現場施工的,吳政吉沒 有在現場挖掘,吳政吉只是在現場看而已,吳政吉是老板, 吳政吉只是在現場監工而已,吳政吉沒有在現場挖掘,吳政 吉只是在現場指揮我們如何施工,公墓只要骨頭被挖掉,就 可以在現場施工。(問:你既然有參與把蔡OO祖墳的墓碑等 物挖掉,並替林清男施作新的風水,那你為什麼還要告訴蔡 氏子孫說祖墳被人挖掉了?)因為我每年幫蔡OO割草,我於 挖掘該墳墓看到裡面沒有骨頭的隔天就打電話給不是蔡OO就 是他的哥哥,說你的墳墓沒有骨頭別人要做了,看你們要不 要過來,結果他們沒有過來,所以我就繼續在那裡施工。( 問:你在他字卷第15頁照片所示的墳墓受吳政吉僱傭施工期 間,林清男有無到現場?)有,林清男到現場去看,看到挖 的墳墓裡面沒有骨頭,林清男才叫我們工作,把原來的墳墓
拆掉,又在原來的地點重蓋新墳…。(問:你是不是可以確 定蔡家的墳墓裡面骨頭都已經撿掉了?)我沒有看到,我99 年開挖的時候我有在現場看,我看到裡面確實沒有骨頭,有 一位阿水的人跟我說該墳的骨頭已經撿掉很久了,而且99年 間開挖的時候我在現場看,確實裡面沒有骨頭,99年挖的時 候有兩三個人在挖,該等人我不知道名字。(問:你們在拆 蔡家墳墓的時候,你們這邊包括吳政吉、林清男,誰有蔡OO 的電話?)只有我有蔡OO的電話,因為這門風水每年都請我 鋤草。(問:你是不是有跟吳政吉或林清男說你有蔡OO的電 話號碼?)沒有,但是吳政吉、林清男知道蔡家的墳墓都是 由我負責割草,我才又打電話給蔡OO,我打電話給蔡OO本人 的時候,吳政吉、林清男二人都不知道,吳政吉、林清男沒 有叫我打電話給蔡OO,我打電話給蔡OO家族的人時,蔡OO家 族的人都沒有到現場看等語(見原審卷第226至227頁)。 ⒋證人李OO於偵訊證稱:(問:對於蔡O墳墓改為林公OO之事, 了解多少?改建前墳墓內屍骨有無被家屬遷葬?)之前很多 年前曾經有撿過一次骨,但是是否全部屍骨都撿清,我不清 楚,因為不是我處理的。(問:如何知悉蔡O墳墓曾有撿過 骨?)蔡O墳墓的風水很好,之前撿骨過一次後,有很多人 來問,該墳墓是否已經是空墳墓,因為有很多人想要使用該 墳墓,因為該墳墓是公墓,但是蔡家還是繼續保留該墳墓, 所以再次使用該墳墓就一直延下來等語(見他字卷第83頁反 面)。
⒌證人吳政吉於102年5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提示他 字卷第13頁切結書〉該切結書的內容是何人寫的?)該切結 書上立切結書人欄上吳政吉的簽名是我簽的,身分證字號、 住址都是我簽的,切結書上其餘的吳政吉是我寫的,至於顯 考林公OO墓是何人寫的我不知道,我是在林清男的棺木店簽 該切結書的,我去拿訂金的時候要告訴林清男要開始施工的 時候,林清男拿切結書讓我簽,林清男跟我說他怕這塊地裡 面可能有骨頭,要給林清男一個保障,要保障該地裡面沒有 骨骸,然後林清男就拿該白紙要我簽,林清男自動把已經打 好字的切結書拿出來叫我簽,切結書內容並不是我跟林清男 事先約好說要怎麼寫兩方合意後再去打字,再由我簽名的, 林清男是當場拿有白紙黑字的切結書給我簽名,林清男沒有 當場打切結書給我看,林清男也沒有叫我等一下說「他要去 打切結書,打好之後再拿給我簽」,林清男把該切結書拿出 來給我簽,我簽完之後,交還給林清男,這段期間林清男沒 有離開我的視線。我到林清男的棺木店逗留了差不多半個小 時,在這半個小時內林清男沒有脫離我的視線,林清男一直
都跟我聊天,該切結書上99年12月31日不是我的字,我只記 得我有簽名,我簽名的時候吳○○是否已經簽名了,我忘記了 ,我忘記寫切結書的日期是否為99年12月31日,動工開挖發 生是99年10月左右,工作天於15天至30天左右就完工,這中 間林清男祖先的墓碑有摔破,我有向保險公司求償,且保險 公司有理賠,我忘記何時完工,該切結書我確信是在收訂金 要動工前我寫給林清男的,不是完工之後才寫給林清男的, 我叫貓王、班長、柯OO及吳○○去現場施工。(問:林清男把 切結書拿給你看的時候,有無告訴你切結書的意思?)有告 訴我口頭上的意思,不是文字上的意思,口頭上的意思就是 要保證這塊地裡面絕對沒有骨頭。(問:你為何要簽該切結 書?)我保證裡面沒有骨頭等語(見原審卷第193頁反面至 第194頁)。
⒍證人蔡OO之證述如下:
⑴證人蔡OO於102年1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找柯OO 替你的曾祖父蔡O的墳墓割草,是何時的事情?)大約7、8 年前我跟我堂弟蔡OO、蔡OO請柯OO替我曾祖父墳墓割草。( 問:你是在何時何情況下知道蔡O的墳墓被別人拿去使用? )我記得好像99年11月份,柯OO打電話告訴我堂弟蔡OO說你 們祖先的墳墓被人竊佔,你們要趕快處理,我的堂弟蔡OO跟 我講說我們祖先的墳墓被人偷走了,我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事 情,我說反正清明也快到了,我們清明去看看就知道,在10 0年4月 5日以後我跟蔡OO、蔡OO還有我太太、蔡OO去掃墓, 一到現場發現是別人的墳墓,也就是說約5個月前有人通知 有人偷了我們的祖墳,約5個月後我們才去查證勘驗有無這 回事,查證結果在100年4月 5日之後才發現有這回事,我在 100年4月20日到八卦山派出所報警也就是當天查證結果發現 祖墳被偷等語( 見原審卷第135頁反面)。
⑵證人蔡OO於102年5月2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99年之 前你在彰化市第二公墓,也就是本案被竊佔之墓地所在,你 是請何人幫你割祖墳的草?)是一個綽號叫水果中的人去割 我們祖墳的草。(問:〈提示他字卷第38頁柯OO照片〉該人是 否就是你講的水果中?)是,水果中在92、93年的時候就陸 陸續續來幫我們祖墳割草。(問:照你的說法柯OO是否知道 本件被挖的墳墓就是你們蔡氏子孫所有,並祭拜的墳墓?) 柯OO應該知道,因為在那邊割草的人都知道,有的人為了賺 割草的錢就事先去割草,我們去祭祖的時候才向我們要錢, 費用大約都是 2、3千元。(問:柯OO在100年清明之前有無 電話告訴你說你家的祖墳被別人拿去用?)這要問我堂弟才 知道,因為柯OO都是跟我堂弟蔡OO在聯繫的。(問:你何職
業?)我在臺北開計程車開了10多年等語(見原審卷第209 頁)。
⒎證人蔡OO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件是怎麼發現蔡O的墳 墓被人偷走?)柯OO在 3年前清明節前不久打電話給我,說 你們的墳墓被人家佔去用,我說怎麼有這回事,我聽完之後 就跟蔡OO說我們的墳墓被人盜走了,我說怎麼可能,我說沒 有關係,等我們清明節下去南部我們再看,因為我不相信這 個事情,結果我跟蔡OO、蔡OO、蔡OO的太太還有我太太掃墓 ,到彰化看變成別人的墳墓,當天蔡O的墳墓沒有辦法掃, 但是在第二公墓還有我祖母蔡O的墓可以掃,在掃的時候有 個李OO說你們的墓就是被林清男盜走,並說林清男在開棺木 店,我們就去找林清男,林清男的太太說林清男被騙,是一 位仲介騙的,當天我就跟蔡OO去八卦山派出所報案,由蔡OO 代表我們做筆錄等語(見原審卷第136頁)。 ⒏證人蔡OO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在何情況下知道蔡O的 墳墓被偷走?)在清明前(詳細時間不清楚)我哥哥蔡OO跟 我說祖宗的墳墓被竊佔,我說怎麼可能,我們就等我們清明 要掃墓的時候再去暸解,清明以後我們去掃墓查證結果確實 被竊佔,當天就去八卦山派出所報案做筆錄等語(見原審卷 第137頁)。
⒐依上開證人吳○○、陳○○、柯OO、李OO、吳政吉之證述,足認 系爭「蔡O」墳墓內於99年10月間並無遺骨、遺灰等物,再 衡以證人蔡OO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9年11月間,柯OO打電話 給我堂弟蔡OO說你們祖先墳墓被人竊佔,你們要趕快處理, 我堂弟蔡OO跟我說祖先的墓被人偷走了,也就是約5個前, 有人通知有人偷了我們祖先的墳墓,約5個月後我們才去查 證有無此事」等語( 見原審卷第135頁反面),核與證人蔡 OO、蔡OO於原審審理時上開證述相符,且亦核與證人柯OO於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阿水他們挖蔡家墳墓時,我就已經 在場,我告訴他們該墳墓是有人的,他們告訴我屍骨早就遷 走了,他們挖到骨灰罐時,我看到骨灰罐是空的,我有打電 話給蔡OO或他哥哥,但照理說祖先墳墓被人開挖,家屬應該 很緊張會馬上處理,但對方在電中好像不太在意,結果他們 沒有過來等語(見100年他字第1415號卷第174頁、原審卷第 227頁 ),互核一致,足認系爭「蔡O」墳墓內應無遺骨、 遺灰等物,蓋常人只要耳聞埋有祖先遺骨之祖墳被盜挖,不 待報警即會急忙至場查看,豈可能拖延 5個月均不處理,而 要等到清明掃墓時,始至現場查證之理?茲「蔡O」之後人 蔡OO及蔡OO等人,於證人柯OO告知祖先墳墓遭盜挖時,竟如 此冷靜,不馬上處理。足徵,上揭「蔡O」墳墓內應未埋葬
屍體、遺骨、遺髮、殮物,或火化之遺灰,故後代子孫於聽 聞祖墳被盜挖時,猶能如此冷靜。
⒑至於證人董OO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知道彰化 市第二公墓「蔡O的墳墓」裡面,有無告訴人祖先的骨灰或 遺骨在裡面?)有。(問:如何知道蔡O的墳墓裡面有骨灰 或遺骨在裡面?)因為我小時候在我舅舅那邊工作,他們每 年都會回彰化來掃墓,我都會和他們一起去掃墓,後來才發 現。(問:發現什麼事情?)發現我「阿祖」(台語,下同 )的墳墓裡面的遺骸被挖出來,後來我舅舅才又重做。(問 :告訴人有請求我們賠償他在台北重新做新墳的費用,請問 證人蔡O的風水已經在台北重新做了你知道嗎?)我不知道 。(問:你說每年與你舅舅去掃墓,是否知道是掃何人的墓 ?掃幾個墓?)掃我「阿祖」的墓,但是名字我忘記了,因 為我當時才十幾歲而已,我居住在那邊,每年掃墓我都會和 他們一起回彰化掃墓。(問:你舅舅居住在何處?你為何會 去你舅舅家居住?)我舅舅居住在台北,我居住在彰化,我 國小畢業後我母親帶我去我舅舅那邊工作。我工作了3、4年 因為腳受傷,我母親才帶我回來。(問:多久沒有陪舅舅去 掃墓?)我小的時候有陪他去,後來就沒有陪他去了。(問 :妳說妳很久沒有陪你舅舅去掃墓,是有多久沒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