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372號
TPHV,102,上易,372,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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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劉金鶯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上訴人  陳賢哲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先就上證1號函內所示,由德資公司、雷松公司所匯入摩百公司之款項部分,何以均作成向被上訴人借入款,以及如不計入二公司匯入款金額,被上訴人原參與分配1,000萬元債權金額,是否將受影響,詳為說明。上訴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1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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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