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771號
TPHV,102,上,771,201312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江修辰(即陳瑛純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䤸
訴訟代理人 葉如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