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江修辰(即陳瑛純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䤸
訴訟代理人 葉如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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