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513號
TPHV,101,重上,513,201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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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被 上訴人 游豐謙(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游柏銜(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游靜惠(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游碧華(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游凱翔(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游韻潔(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游菊枝(兼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豐謙游柏銜蔡游菊枝游靜惠游碧華游凱翔游韻潔為被上訴人游雪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 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惟 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0年台 抗字第71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第一審於民國101年2月10日 判決,兩造收受第一審判決後,上訴人於101年3月間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本院卷1第14、25、29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後,被上訴人游雪玉於101年5月7日死亡(除戶謄本見本院 卷2第256頁),關於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 為之。
被上訴人游雪玉於101年5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長男游豐謙、三男游柏銜、長女蔡游菊枝、次女游靜 惠、三女游碧華,及次子游滄海(96年10月22日死亡)之長子 游凱翔、長女游韻潔七人(游雪玉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2第251 頁,戶籍謄本見同卷第256至262頁),游雪玉之繼承人未拋棄 繼承(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見本院卷2第265頁)。游 雪玉之繼承人共七人,其中被上訴人游豐謙游柏銜游靜惠游碧華游凱翔游韻潔六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民事陳報 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2第249至250頁),惟蔡游菊枝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全體繼承人承受及續行本件 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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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