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199號
TPHV,101,建上,199,2013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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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連斌翔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 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上 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
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 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連斌翔為上訴人連思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連思婷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死亡(見本院當事人戶 籍資料卷編號134),其與被上訴人間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調取戶籍資料,查明 連思婷之子連斌翔連思婷之繼承人(見同上卷編號134-1) ,爰依職權裁定命連斌翔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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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