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0年度,9號
TPHV,100,金上,9,201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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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邱士芳律師
      李裕勳律師
被 上訴人 王玉雲  原住高雄市○○區○○路00號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黃淑芬律師
被 上訴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1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庭大廈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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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