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邱士芳律師
李裕勳律師
被 上訴人 王玉雲 原住高雄市○○區○○路00號
王志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黃淑芬律師
被 上訴人 許元常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俊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1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庭大廈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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