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11號上訴人 黃睿遜 黃睿炳 黃睿建 黃景麟 黃文志 黃實義 黃睿訓 黃睿章 黃睿勝 黃世昌 黃文忠 黃睿朋 黃智佳 黃睿吉 黃睿煥 黃彥宸 黃誌銘 黃睿澤 黃睿鑫 黃睿燦 黃睿達 黃春生 黃文熙 黃啟裕 黃睿錦 黃睿清 黃睿崇 黃睿堂 黃睿龍 黃睿鑫 黃睿傑 黃睿讚 黃肇基 黃肇源 黃振哲 黃方暄 黃仰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瀞心律師複 代理 人 趙書郁律師被 上訴 人 江衍欽 江慶祥 江衍樺 江衍豐 江 塔 江支昌 江敏男 江衍吉 江衍榮 江衍華 江文峰 江衍煌 江衍廷 江衍勗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羣 江衍冠 江衍勛 江鳳築 江衍鐊 江衍義 江衍諦 江衍志 江衍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慶忠(即江辰男之承受訴訟人) 江慶輝(即江辰男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珠(即江衍山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松(即江衍山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龍(即江衍山之承受訴訟人) 江國雄 原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陳報㈠大正元年係西元何年?㈡江次德、江序朝各生、歿於西元何年?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