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157號
TCDM,90,交附民,157,200107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金和
  被   告 榮友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大 洋
                      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