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金和
被 告 榮友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大 洋
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廿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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