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減字,102年度,51號
TPHM,102,聲減,51,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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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黃錫星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更
(一)字第80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刑事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 0 年度台上字第72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犯罪事 實係發生在民國95年10月12日,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聲請人所觸犯 者為未遂犯,無任何犯罪所得或圖得不法利益,符合上揭規 定甚明,懇請依該減刑條例准予減刑云云。
二、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或 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但依同條例第12條 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此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明。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 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黃錫星於 95 年10月12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前經本院99年度上 更(一)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 年,並經 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20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 案,此有本院及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書影本、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之犯罪時間雖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所犯前揭罪名其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且綜觀原確 定判決,並未依貪污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不符合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 「但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之例外 得減刑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該條例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依 上開說明,即有未合。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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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