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卉芳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1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卉芳(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 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訴字第32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本 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78 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 101年度台上字第552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0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年12月20 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 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