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23號
TPHM,102,聲,4123,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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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念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念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念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確定。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101 年度 上訴字第28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科3 萬元)確 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稽。嗣受刑人於102 年2 月19日入監服刑,於102 年12月 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 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 屆滿日為103 年6 月6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 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 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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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