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智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
執聲付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智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智敏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本 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10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