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39號
TPHM,102,聲,3939,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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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敬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敬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敬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 年度上訴字第244 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6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4 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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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