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11號
TPHM,102,聲,3911,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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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善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
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善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善章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九十六年度 聲減字第四七五四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又十五日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七 四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六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丁善章業經法 務部於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丁善章前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二號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四一五0號駁回上訴確定(第一、二案);又於九十五年間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 年度訴字第二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第三 、四案);上開四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 減字第四七五四號,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一月 十五日、五月、二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十五日確 定。再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 月、三月確定(第五、六案);復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 二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第七、八案);再 於九十七年間因轉讓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一 年十月確定(第九、十案);上開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七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 月確定,而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監與前揭所定有期徒 刑十月十五日部分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 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二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號 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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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