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00號
TPHM,102,聲,3900,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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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芳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芳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芳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 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杜芳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101年6月8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 104年1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 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3年12月2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 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 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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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