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1468號
TPHM,102,抗,1468,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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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468號
抗告人即
受判決人  黃丁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一
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理由書
另委任律師補陳」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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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