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580號
TPHM,102,上訴,2580,201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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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龍
選任辯護人 周紫涵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國龍涉犯家暴殺人未遂罪,前經本院認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逃亡之虞、第3款 重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 年9月18 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涉嫌殺人未遂,迭經其於偵審各庭坦承不諱,並 經被害人孫春菊、證人劉奕嵩孫玉麟呂靜雰指證明確,復 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 及同醫院101 年11月14日(101 )長庚院法字第1291號函等為 證,是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殺人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並依殺人未遂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年,衡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自有相當理由 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本件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性,應自102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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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