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129號
TPHM,102,上更(一),129,201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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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E VAN NGOC 黎文玉(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黃仕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VAN NGOC 黎文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貳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LE VAN NGOC黎文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羈 押,至102年12月24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2年12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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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