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2374號
TPHM,102,上易,2374,2013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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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永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
07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字第15473號、第174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進永與其女友蘇靖雅(業經原審判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 罪,處有期徒刑6 月,因未上訴而確定)共同基於賭博、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0年4月10 日前之某日起,由蘇靖雅提供新北市○○區○○○路000 ○ 0 號26樓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簽賭場所,供給不特定賭 客以撥打電話給陳進永或傳真至上址等方式簽賭下注,而聚 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或 臺灣大樂透當期中獎號碼作為對獎依據,由賭客自行簽選號 碼下注,簽選號碼之個數可為2個(俗稱「二星」)、3個( 俗稱「三星」)或4個(俗稱「四星」),簽注1支需繳賭資 80元,如賭客簽中「二星」、「三星」、「四星」,可分別 贏得彩金5700元、57000 元、70萬元,賭客如未簽中,簽注 之賭資則歸蘇靖雅所有,陳進永除與蘇靖雅共同以上開方式 聚眾賭博外,亦會自行向蘇靖雅簽賭下注。嗣警方於100年5 月31日18時許,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進永使用之新北市○○區○○ 路000 號黃昏市場服務中心辦公室搜索,扣得陳進永所有之 六合彩簽單2 紙等物;復於同日19時許,持同院核發之搜索 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00○0號26樓搜索,扣得蘇靖 雅所有之傳真機1台、陳進永所有之計算機1台、簽注單9 紙 、六合彩對照表1紙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對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並未爭 執(本院卷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以下就本判決引用 之證據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對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於審 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 被告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 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據首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 上開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 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 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 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㈠被告之供述
⒈被告於100年6月1 日偵訊時供稱:有時伊跟蘇靖雅對簽、對 賭等語(偵字第154763號卷〈下稱偵卷〉第137頁);於100 年9月19日偵訊時供稱:100年4 月伊有簽注六合彩,二、三 、四星,每注都80元,有中的話二星5700元,三星57000 元 ,四星70萬元等語(偵卷第286頁)。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266 條賭博犯行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8頁反面)。
蘇靖雅於100年5月31日警詢時供稱:扣案傳真機1 台是伊所 有,大部分都是伊經營直銷業務用,偶爾會做簽賭用,因為 伊自己也喜歡簽賭,有朋友要簽牌的話伊就會把他的牌吃下 來,被告以電話告知伊他人要簽賭六合彩的號碼,伊接受這 些號碼後,就自己把賭客要簽的六合彩簽單吃下來,由伊跟 他們對賭等語(偵卷第99頁反面、第100 頁);復於100年6 月1日警詢時自承:伊有與被告對賭六合彩等語(偵卷第101 頁及反面)。
㈢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有下列通話內容,有通訊 監察譯文1份(偵卷第191頁至第200頁)在卷可考: ①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4 月10日15時55分19秒,以上



開電話撥打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即下述「 B」),通話內容為:
B:喂。
A:喂,我永仔,吉祥(台語音譯)有跟你說嗎? B:喔,有有有,你好,我有傳簡訊給你看。
A:我有看到,不好意思,我現在沒有辦法幫你傳,我有幾 組用報給你方便嗎?
B:你說怎麼樣?
A:我手邊這邊有幾組,我直接用報給你的可以嗎? B:要用報的嗎?
A:嗯,你還是你那邊要傳真?因為沒有幾組。 B:喔,好啊,那有方便就用傳真,這樣比較好,因為怕說 不對比較麻煩,沒有關係,你跟我說我現在寫。 A:那沒有關係,我等一下找傳真,因為我人沒有在我的公 司。
B:喔喔喔,沒有關係。
A:我跟你說我的代號是永,永遠的永,永1永2這樣子。 B:好好好,我知道。
A:最近剛接觸,單子會比較少,不多。
B:沒有關係。
……(中間省略)
B:對了,差不多要7 點喔,7 點傳真才有開。 A:喔,好,啊你三星都吃到多少?吃到幾支? B:ㄟ,10支好嗎?10支、15支這樣子,二星可以多一點,三星 差不多都15支以內。
A:二星的孤碰?
B:那個都20支30支不要緊。
A:那多出來的要怎麼傳?
B:你那個最多的都多少?
A:我這裡都三星100,有時候50,然後二星孤碰100碰。 B:嘿啊,因為二星比較有底,可是三星有些人不要那麼重。 A:嘿啊,三星一並彩112,112他簽50碰,就變100碰。 B:好啦好啦,這樣我知道了,我盡量會幫你跑。 A:我現在的意思你們收多少?
B:你如果大碰要早一點。
A:我知道,你們都幾點開?
B:7 點。
A:7 點準時開嗎?
B:你如果有大組的,像10、20,你要早一點,因為比較不 好跑。




A:我知道,我才問你們吃…因為我老婆這裡在做電腦版, 那天吉祥跟我說,我朋友這邊有一些手抄單的轉過去, 我想說好啊,加減……,三星吃那麼少支,我如果傳過 去再傳去別處,變我兩邊跑。
B:我知道我知道,你有傳真嗎?
A:沒有,到時候我叫弟弟去超商傳就好了。
B:不是,我這邊也有一些四星人家在擋牌的,到時候要跟 你講,還是要傳給你看。
A:嘿,沒關係沒關係,四星擋牌的我大概知道,因為我這 裡電腦每天都知道,如果有重複我沒注意到的,沒有關 係你打電話來跟我說,我馬上畫掉還是少收,好不好? B:好好好。
A:因為剛開始,我們慢慢……。
B:四星最少5 支就對了。
A:四星5 支嗎?
B:嘿。
A:OKOK,因為我們電腦板都10支,如果30、40支我們就傳3 、4個位置,如果我傳10支你有辦法幫我傳嗎? B:有啦,不過要早一點,不好意思。
A:這樣四星抓10支,提早傳給你跑。
B:嘿,如果你有比較大門的要提早跑。
A:我這邊都是細牌,大部分1注1注2支,然後乘100 或50, 或者6支連本注乘以10。
B:好好,謝謝。
②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4 月19日17時12分33秒,以上 開電話撥打至蘇靖雅(即下述「B」)使用之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
A:喂,這樣聽得到嗎?
B:有啊,怎麼樣?
A:剛剛手機壞掉的樣子,我一直打給你你都不說話。 B:我就一直喂,你都不說話。
A:不就我說話你聽得到,你說的話我聽不到?手機又故障 了。
B:對啊。
A:ㄟ那個,阿德(國語音譯)那個你先寫起來,大樂透。 B:阿德?
A:你就給他寫起來就對了。
B:寫多少錢?
A:6 支,07……。
B:乘幾?




A:2 乘1 ,3 、4 ,0.5。
B:等一下……07。
A:08、17、20、26、46,2 乘1 ,3 、4 ,0.5。 B:嘿。
A:大樂透喔。
B:08、17、20、26、46,2 乘1 ,3 、4 ,0.5。 A:嘿,對。
B:喔。
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使用人(即下述「B」)於100 年4月19日21時57分6秒,撥打電話至系爭電話,由被告(即 下述「A」)接聽:
A:喂。
B:嘿,大仔,啊那個簽牌不是禮拜天才有算1次,不是嗎? A:你明天再收就好了,那個沒有辦法,你今天寄我這邊簽 的。
B:喔喔……。
A:港仔1個禮拜算1次,大樂透沒有辦法,明天就要收了。 B:喔喔,我想說嫂子剛剛傳簡訊給我要跟我收2600元,我 想說你那時候……大樂透算是要馬上清就對了? A:對,她跟你算多少?
B:2600。
A:對啊。
B:嘿啊嘿啊。
A:好啦,OK。
蘇靖雅(即下述「B」)於100年4月22日19時11分2秒,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電話, 由被告(即下述「A」)接聽:
A:喂。
B:你要寫怎麼樣?
A:01、03、17、35、38,這樣。
B:01、03、17、35、38,5 支。
A:5 支,2 、3 、4 乘3。
B:嗯…還有嗎?
A:沒有了。
B:喂,大樂透01、03、17、35、38,2 、3 、4 乘3。 A:嗯。
蘇靖雅(即下述「B」)於100年4 月22日19時13分35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電話 ,由被告(即下述「A」)接聽:
B:喂,你有中的話現領,沒有中的話也要現結喔。



A:好啦好啦,都現金啦,不要跟我說什麼。
B:都現金喔。
蘇靖雅(即下述「B」)於100年4 月26日18時30分37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電話 ,由被告(即下述「A」)接聽:
A:喂。
B:你要寫什麼?
A:來我唸給你。
B與旁人對話:永仔要寫牌啦。
……(中間省略)
A:喂。
B:喂。
A:17、19、25、38、46,2 、3 乘2。 B:四星不用喔?
A:2 、3、 4 乘2。
……(中間省略)
B:17、19、25、38、46,2、3、4乘 2,你這禮拜沒有跟我 算,你下禮拜不用寫了。
A:好啦,這個禮拜整個結掉,下禮拜不要寫了。 B:再見。
蘇靖雅(即下述「B」)於100年4 月28日17時55分56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電話 ,由被告(即下述「A」)接聽:
……(閒聊,內容省略)
A:你16、43給我下100 碰。
B:16、43?怎麼沒有16、19?
A:16、19?16、19不要啦,我要16、43,100 碰啦。 B:16、43,100碰,起肖(台語)喔,你要選多支點來寫三 、四星。
A:好啦好啦,這樣給你啦,1、2、3、4、5,5 支幫我寫一 寫。
B:好啦,等一下,我的電話快沒電了。
……
B:喂。
A:08……。
B:08你怎麼來的?
A:08我爽啦
B:08…再來多少?
A:08、39、31、43,碰16、19。 B:這樣不是就5 注。




A:08一注、39一注、31一注、43一注,碰16、19,這樣是 不是5注?
B:嗯。
A:5 注要多少我看?
B:等一下,我拿一下計算機。
……
B:喂。
A:2 乘2。
B:二星14,三星16……。
A:2 、3 乘2 啦。
B:四星9 碰。
A:四星乘5 ,這樣就好了,22、2。
B:這樣要幾碰你知道嗎?
A:不然2 、3 、4 乘3 就好了。
B:這樣很多耶。
A:好啦,不然2 、3 、4 乘2。
B:你是…這樣很多耶。
A:啊就2 、3 、4 乘2 就好了。
B:39乘2 ,78碰耶,6000多耶。
A:好啦,2 、3 、4 乘2。
B:乘1 啦。
A:好啦,2 、3 、4 乘1 啦。
……(閒聊,內容省略)
⑧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4月28日19時8分,以其使用之 上開電話撥打至蘇靖雅(即下述「B」)使用之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
B:喂。
A:你的牌出去了嗎?
B:還沒。
A:還沒,我那一組不要好了。
B:喔,你要改喔?
A:啊。
B:你要改什麼?
A:我改…你說小胡(台語音譯)簽什麼?
B:黑兄喔?
A:嗯。
B:黑兄簽16、26一注,17、27一注… A:你說什麼?來。
B:16、26一注,17、27一注,19、39一注,1、2、3 乘3。 A:3 注喔?




B:嘿。
A:啊你不是他說簽100 碰?
B:11、19啊。
A:好啦,OK啦。
B:啊你那一組要劃掉嗎?
A:劃掉,你給我寫…連和5 支(台語)就好了。 B:連和5 支……
A:08、11、16、19、43。
B:啊你39不用喔?39這麼水(台語)。
A:不要。
B:39擋尾支的,你不會簽43。
A:啊,這5 支就好了。
B:嗯。
A:2 、2 、5。
B:2 、3 、4 乘1?
A:那個5就沒關係,你是?2 、2 、5。
B:2 、2 、5 幾碰了?
A:四星也才5 碰而已,55、25……。
B:55、25,40,60。
A:不然你幫我3 、4 乘2 就好了。
B:好啦。
A:抓3 、4 乘2。
B:好啦。
⑨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5月5日22時40分44秒,以其使 用之上開電話撥打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即 下述「B」):
……(閒聊,內容省略)
A:你禮拜二吼……
B:禮拜二六千多啊。
A:我算給你聽啦,禮拜二6840,加你今天的8688,再加4支 320元,總共15848,減到0.5 碰,你的剛好12998,剛好 差2塊錢1萬3。
B:喔喔。
A:你自己記一下。
⑩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5月5日22時55分52秒,以其使 用之上開電話撥打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即 下述「B」):
B:喂,董仔怎麼了?
A:我跟你講吼,我們遇到再算支仔碰,我老婆剛剛支仔碰 給我算錯了,等明天我沒有喝酒,我們遇到再算。



B:好啊好啊。
A:剛剛算錯了,她給我少算2 、30碰。
B:好啦,不要緊,明天遇到再算。
A:OK,好。
⑪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5月12日20時9分18秒,以其使 用之上開電話撥打至蘇靖雅(即下述「B」)使用之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
B:喂。
A:在幹什麼?
B:在上班啊。
A:幫我下。
B:下什麼?
A:下14、15、16、17……。
B:你那邊不是可以下,為什麼要叫我幫你下? A:他不要給我收啊。
B:不要給你收你就不要下啊。
A:我要簽14、15、16、17。
B:怎麼?
A:2 ,3 乘2。
B:14、15、16、17,2 ,3 乘2 嗎? A:對。
B:好。
……(閒聊,內容省略)
蘇靖雅(即下述「B」)於100年5 月12日20時33分25秒,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至被告使用之上開電話 ,由被告(即下述「A」)接聽:
A:中了嗎?
B:中了啊,你四星沒寫。
A:四星不用寫啦。
B:喔,好啦。
A:不然你幫我寫四星乘以1 嘛,都才幾支而已。 B:80塊……。
A:好啊。
B:你在做什麼?
A:跟西河在這裡啊,等一下約代書過來,他說銀行可以貸 了,貸多少我說等他過來,叫西河簽一簽。
B:好啦,謝謝。
⑬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5月14日18時47分53秒,以其 使用之上開電話撥打至蘇靖雅(即下述「B」)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B:喂。
A:2 、4 、6 ,6 支連9。
B:誰的?
A:阿德的啦,我這邊傳不出去了。
B:為什麼?
A:我要出去了。
B:你要去哪裡?
A:我要去臺北,跟宋董仔幫他處理一下事情。 B:跟誰?
A:跟宋仔啦,跟十三啦,我們3個要去幫他處理一下事情。 B:好啦好啦。
A:一條債務的,你幫他寫一下快點,6支連9的,01、07 、 16、30、38、49,2、3、4乘1。
B:01、07、16、30、38、49,2、3、4乘1,01、07、16 、 37、38、49,2、3、4乘1。
A:嘿,對。
B:01、07、16、30、38、49,2、3、4乘1,01、07 、16、 37、38、49,2、3、4乘1。
A:嘿,對,掰掰。
⑭被告(即下述「A」)於100年5月14日19時16分40秒,以其 使用之上開電話撥打至蘇靖雅(即下述「B」)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B:喂。
A:幫我寫4 支好不好?
B:喔。
A:4 支啦,14、16、19、30,2 、3 乘5 就好了。 B:14、16、19、30,2 、3 乘5 ,4 乘1 喔? A:嘿,對,4 乘1 就好了。
B:喔。
由上開通話內容及蘇靖雅與被告之供述綜合觀之,堪認被告 確有與蘇靖雅為事實欄所示之經營六合彩、大樂透號碼簽賭 行為,被告除將賭客簽賭內容轉告蘇靖雅、向賭客結算賭資 、與上游組頭(即前揭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 )聯繫外,亦會自行向蘇靖雅簽賭下注。
㈣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賭博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並有傳真機、 計算機各1台、簽注單9紙、六合彩對照表1紙、六合彩簽單2 紙等物扣案可證。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對於被告辯解本院的判斷
㈠被告辯稱:




⒈伊未經營六合彩,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係伊幫綽號「阿 德」之人簽賭,從被告之通話中有「你幫他寫一下快點」可 知,倘被告有共同聚眾賭博,何以用「你幫他寫一下快點」 之說法?被告只有自己下注簽賭六合彩,是向1 位「陳小姐 」下注。
⒉證人鐘明麗於原審證稱:「(問:被告有無叫你把簽注的錢 交給蘇靖雅過?)沒有。」,足徵被告根本無圖利聚眾賭博 ,否則被告為何仍須透過鐘明麗匯款賭金,倘被告有與蘇靖 雅共同經營地下簽賭,被告何須再假手他人匯款賭金,可見 被告至多僅有賭博而已,並無經營地下簽賭。
⒊本件除在被告住處搜出被告個人之簽注單外,並查無任何供 不特定賭客利用傳真方式下賭之其他證據,亦無被告與蘇靖 雅按期與賭客結算輸贏之帳冊可資證明被告有共同圖利聚眾 賭博罪犯行。
㈡然依下列說明,被告的辯解不足採信:
⒈如前述,由前開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及蘇靖雅與被告之供述綜合觀之,足認被告確有 與蘇靖雅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經營六合彩、大樂透號碼簽賭行 為,被告除將賭客簽賭內容轉告蘇靖雅、向賭客結算賭資、 與上游組頭聯繫外,亦會自行向蘇靖雅簽賭下注。況警方於 100年5月31日19時許前往蘇靖雅住處搜索時,確有扣得傳真 機、計算機各1台、簽注單9 紙、六合彩對照表1紙等物,此 據蘇靖雅坦承在卷,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憑,顯非完全未扣 得與六合彩簽賭之相關物品。再者,賭客之簽賭,並非以寫 在紙張上記帳之方式為必要,故即使警方未於蘇靖雅及被告 之上開住處扣得經營六合彩之帳冊等資料,亦無礙於被告與 蘇靖雅有經營六合彩簽賭之認定,故被告上開乙二㈠⒈⒊之 辯解均不足採信。
鍾明麗雖曾於原審證稱:被告原本是樹林大安夜市的前身大 安黃昏市場負責人,伊在該市場管委會擔任會計,認識被告 ,也見過被告的女友蘇靖雅,伊知道被告有下注地下簽賭六 合彩或大樂透的習慣,因為被告如果有下注的話隔天會跟伊 聊到,被告下注後是以匯款方式給組頭賭金,是伊幫他匯款 的,被告會把匯款資料和錢給伊,跟伊說這是他簽注的錢等 語(原審卷二第47頁反面至第50頁)。然由鍾明麗上開證詞 可知,其係經被告告知始認為匯款之目的是「支付簽注款項 」,且縱使被告有自行向其他組頭簽注六合彩之舉動,亦不 能據此認定其並無向蘇靖雅簽賭下注之行為,更不能據此推 論被告並無共同經營六合彩、大樂透簽賭之行為,因此鍾明 麗之上開證詞仍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上開乙二㈠⒉



之辯解亦不足採信。
三、論罪的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 博罪。
㈡被告與蘇靖雅2 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 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意旨)。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本質上具有為營利而 反覆實施之性質,且其與蘇靖雅係自100年4月10日前之某日 起至同年5月31日止,反覆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26樓從事上開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 ,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應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之行為 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均僅成立一罪,較為合理適 當。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四、上訴駁回的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 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而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 、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 經營六合彩賭博,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不足取,兼衡 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並 敘明扣案之傳真機1 台,係共犯蘇靖雅所有,曾供簽賭之用 ,業經蘇靖雅於警詢供述明確(偵卷第99頁反面),扣案之 計算機1台、簽注單9紙、六合彩對照表1紙、六合彩簽單2紙 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簽賭六合彩之用,業據被告於原審 自承在卷(原審卷二第53頁反面、第54頁反面),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說明警方於100年5月



31日18時許搜索新北市○○區○○路000 號黃昏市場服務中 心辦公室時扣得之藍波刀及甩棍各1 支、同日19時許搜索新 北市○○區○○○路000○0號26樓時扣得之便條紙17張等物 ,公訴人均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有關,而均不予 宣告沒收。經核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不合,量刑亦 屬妥適。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件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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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