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2201號
TPHM,102,上易,2201,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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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介人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
字第208 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579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介人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陳介人與項OO因給付工資發生民事糾紛,陳介人遂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項OO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00 年度勞簡上字第56號民 事事件(下簡稱系爭民事訴訟)審理。詎陳介人明知法庭上 應僅就案情內容據理攻防,不可為與案情無關之人身攻擊, 竟於公開法庭內有合議庭三位承審法官、書記官、庭務員、 通譯等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及不特定他人得隨時進入法庭內 旁聽之公然狀況下,因於前開訴訟中對於項OO諸事否認, 甚感氣憤,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 下午3 時40分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2法庭之公開 法庭中,接續對項OO辱罵稱:「妳莫名其妙!妳混蛋」、 「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 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等語,而 足以貶損項OO之人格、名譽及評價。
二、案經項OO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除上述之供述 證據外,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僅就證據力為 爭論(見本院卷第41-42頁、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背面),



本 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 定,具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 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前揭時地於系爭民事訴訟言詞辯論之公開法庭上 ,對告訴人即被害人項OO辱罵:「妳莫名其妙!妳混蛋」 、「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 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等語, 以減損項OO名譽等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固均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56頁背面),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辯稱:該話語為當時情境下之情緒反應,伊並無公然侮辱之 犯意,且項OO一再以違法不實之證詞為言語挑釁,且法庭 上無不特定第三人在場,故不確定是否為公開之法庭,況伊 所為該等話語,亦為自衛自辯之合法權利,應可主張刑法第 311 條第1 款之免責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開時地,民事言詞辯論法庭中,對告訴人項OO辱 罵:「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不要臉的 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從來沒見 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外,並據 證人即告訴人項OO於原審審理時指述綦詳(見原審卷第39 至40頁),亦有系爭民事訴訟101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 (見原審卷第45頁背面至47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02 年10月7 日、102 年10月30日當庭勘驗系爭民事訴訟事件開 庭光碟,結果:⑴於開庭25分57秒時許,被告、告訴人就付 款開立收據之部分為爭執,告訴人表示均有被告開立之收據 ,被告即稱「妳莫名其妙!妳混蛋!」、⑵於開庭28分15秒 許,法官詢問聲請支付命令發票明細時,告訴人指稱發票為 被告開立之際,被告即稱「對不起,不是我開的,而且我們 是繳了那營業稅的,不是你在這胡說八道的,天底下哪有這 麼不要臉的賴皮鬼」、⑶於開庭31分55秒許,法官就報銷帳 款數字時,告訴人稱收入多少、被告即花費相同款項之際, 被告稱「因為我沒你那麼不要臉」、⑷於開庭32分56秒許, 法官勸喻雙方勿於法庭上爭吵之際,被告即陳稱「報告審判 長,是因為我從來沒見過她這麼不要臉的人」等情(全文詳 如附件),此有101 年4 月24日系爭民事訴訟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102 年10月7 日、102 年10月30日勘驗筆錄(見偵查 卷光碟片存放袋、原審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32至38、41 反面至42頁)在卷可考。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於陳述時夾帶



辱罵告訴人:「妳莫名其妙!妳混蛋」、「天底下那有這麼 不要臉的賴皮鬼」、「因為我沒妳那麼不要臉」、「因為我 從來沒見過她那麼不要臉的人」一節,應可認定。又於公開 法庭中行言詞辯論時,乃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出入而得共見 共聞之公眾場所,本件10 1年4 月24日系爭民事訴訟審理係 進行言詞辯論等情,亦有系爭民事訴訟101 年4 月24日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故被告係於公然之場合辱罵告訴人。再 被告所言之「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言詞均涉 及個人主觀評價,非為事實描述之形容用語,於通俗用法上 本即有辱罵他人之意,非僅尖酸刻薄且為輕蔑他人並使人難 堪之詞,且係針對告訴人人格所為之貶抑,且非陳述事實或 訴訟上攻、防所必要,純屬具有針對性之人身攻擊及謾罵。 被告在開庭時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公然侮辱告 訴人之事實彰彰甚明。被告上訴猶辯稱:伊不確定有無陳述 起訴書所載言論、開庭時亦不確定是否公開法庭云云,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㈡又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者, 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不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被告於系 爭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固有以民事告訴代理人地位陳述意 見之機會及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權利,然此項發表言論而保 護自身合法利益之權利並非漫無限制,倘陳述意見之言詞已 超越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之範圍,而不符合意見表達之適當情 節,即非善意發表言論,而與行使權利無關,自不在法律保 障之列。而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亦應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 判之事項為始,及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並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193 條第1項及第44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可見訴訟當事人在 為訴訟行為之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所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 非毫無範圍,茲被告於前述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中, 既得以民事原告地位應訊,即本有為其所受之損害主張權利 ,故縱其所主張之內容與告訴人認知不同,被告亦不得以貶 抑他人之用語辱罵告訴人。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時 ,認告訴人對於部分請求事實加以否認,而以「混蛋」、「 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詞指摘告訴人,已屬情緒性之人身 攻擊,顯然逾越表達意見之合理範圍,乃專以貶損他人名譽 而為,尚非善意發表言論,自無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之適 用。被告以上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顯然主觀具有貶損告 訴人之惡意,依社會通念,亦認均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 價及人格尊嚴,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之情。 是被告上訴辯稱伊對於告訴人之名譽未造成任何傷害,且於



民事案件開庭時期,係正常行使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之自 衛自辯保護合法權利,應有法律保護之免責權云云,顯係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於102 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1日聲請對⑴聲請傳喚 證人鄭向恆姚家彥,以證明告訴人係捏造不實證詞及誹謗 聲請人名譽、⑵告訴人進行精神鑑定、向告訴人自98年起迄 今各健保就診醫院調取告訴人病歷摘要等,以證明告訴人患 有精神疾病;⑶調取99年度偵字第19141 、1954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0331 、3794號、101 年度偵字第10204 號、10 0 年度勞簡上字第56號卷証、向臺北市私立強恕高級中學、 新北市私立崇光女中告訴人之任職考核記錄,以證明告訴人 常業違法、擅於脫罪、挾怨報復、素行不良,任職期間品德 、素行、解雇開除之理由等節,⑷向中華民國青溪新文藝學 會調取99年1 月4 日中華民國清晰新文藝學會秘書長交接全 部檔案、文件及交接清冊明細、共同簽收記錄,已證明告訴 人被信拒絕旅行償付積欠款項基本事證等情。惟按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 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二、與 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 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2 、3 款明定。而本件於前開時地系爭民事訴訟言詞辯 論庭中之全部對話經過,業經本院勘驗明確,已可觀開庭之 全貌,事證已臻明確,而就⑴所示之證人已無再為調查之必 要,且由本院勘驗之內容,足可認定告訴人並未設詞誣陷, 況就告訴人之人格權不因其是否罹患精神疾病或個人素行狀 況而有差異,是就⑵、⑶之聲請,係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另本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罪責是否成立,與系爭民 事訴訟之勝敗結果無涉,則被告前開⑷之聲請係就系爭民事 訴訟之成立所為之調查,亦屬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揆 之前揭說明,被告前開聲請之調查,分屬待證事實已臻明瞭 無再調查之必要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為不必要之 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規定有違,故此部分之聲 請均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辱罵告訴人「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之數行為, 係於同地且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按數行 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第88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於民事審理程序中,以上訴人之地位表示意見時 ,先後陳述「混蛋」、「賴皮鬼」及「不要臉」等語以辱罵 告訴人,被告上開接續行為,係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 告係以單一公然侮辱犯意,而以數動作接續實施,侵害屬同 一被害人之法益,以達成公然侮辱告訴人之單一目的,依上 開說明,被告所為上揭舉動,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即屬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四、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 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 權。然量刑亦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 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 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 。原審就其刑之裁量,雖已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於民事庭 之主張有所質疑,即因此心生不滿,不思克制己身言行,出 言辱罵告訴人,致損及告訴人名譽,所為實不足取,兼衡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 度、無人需被告撫養等生活狀況,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 切情狀,固係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惟刑法第309 條 第1項之法定刑度為拘役、3百元(銀元)以下罰金,原審量 處拘役20日,已屬中度刑以上,倘非犯罪情節重大,侵害法 益甚鉅,否則恣意量處此等刑度,殊難謂與罪責相當原則無 所扞格。惟本件犯罪情節僅被告於6 分鐘內為四句辱罵,且 係因雙方訴訟糾葛多年,心生不滿之狀態下為之,其行徑雖 不可取,但情節尚未達於重大之程度,原判決於刑之裁量, 對此復無任何著墨,迺逕予量處中度刑以上之重刑,要難認 為相當。是被告雖仍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本件犯行,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對於雙方糾紛雖透過司法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但 於法庭上公然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 格、名譽及評價,行徑實不可取,然被告與告訴人間過往確 實存有多年情誼,後自98年起始累積糾葛、因民事糾紛多生 嫌隙,被告於訴訟中公然侮辱告訴人,實係受多年糾葛之刺 激,一時情緒難平下,衝動所為,並非籌謀多時、綿密謾罵 ,而被告雖迄今尚未取得被害人之原諒,亦肇因於雙方嫌隙 多年,難有破冰之望,再衡量告訴人人格損害之情節尚未達 於重大之程度,再就被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被告 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00:00:39
法 官:項小姐請坐喔,那個陳先生也請坐喔,陳先生喔你的上 訴聲明不太對喔,因為你的上訴聲明第一個是寫原判決 廢棄對不對,那廢棄以後要怎麼判你沒有寫喔,所以那 個第2項應該要跟你第1項一審的時候的聲明一樣喔。陳介人:是。
法 官:我幫你整理一下。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2:14
法 官:你在原審也是請求日息萬分之五還是年息百分之五?陳介人:ㄜ,依照法定利息。




法 官:那法定利息是年息百分之五喔。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3:11
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
法 官:因為我剛剛念的是你原來支付命令狀的那個聲明喔。陳介人:是。
法 官:那,你的,原審是不是有減縮,八個,如果照法定利率 的話是支付命令送達對造翌日起嘛,對不對喔,好。陳介人:是。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3:40
法 官:你要按照法定的嘛,對不對?
陳介人:是,按照法定。
法 官:按照法定就是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4:06
法 官:好,這就是你的聲明嘛,喔?
陳介人:是。
法 官:好,那個請問,那個被上訴人的答辯聲明,你的答辯聲 明就是上訴駁回,對不對?他的訴訟就不對的嘛,上訴 駁回,然後那個訴訟費用由被,由上訴人負擔喔。法 官:好,那請問那個上訴人上訴理由,你狀紙都有寫了喔?陳介人:狀紙都有寫。
法 官:好,那除了狀紙跟你講過的話之外。
陳介人:是。
法 官: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陳介人:有,ㄜ,我可不可以分點來。
法 官:可以啊。
陳介人:向審判長報告,ㄜ,第一點。
法 官:請說吧。
陳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277條規定,然後,冒 號,於己有利之主張,當事人須負舉證責任,原告已經 在聲請支付命令。
法 官:上訴人,你在這裡是上訴人喔。
陳介人:上、上訴人已經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詳列舉證,否 則該支付命令,無異於違法裁定,然後第二點,中華民 國青溪新文藝學會。
法 官:這是被上訴人。
陳介人:被上訴人,於民國65年3 月27日依法成立,而且是全國



總會,且為全國總會,至今。
法 官:ㄟ,陳先生你有狀紙是嗎?你不用一個字一個字念啊。陳介人:ㄜ,報告審判長,是因為我過去,ㄜ,某些這個內容在 這個上訴聲明裡頭都有提出來,可是我發覺前面、前一 審的法官根本都沒有依照法律來判決,所以我必須要這 樣子逐字來念。
法 官:不是,你可以逐字念,可是我們用不著逐字打吧,因為 有你的那個資料在,不是嗎?
陳介人:ㄜ,對,沒錯,可是,這一個是。
法 官:因為我們只要記載要旨就好了。
陳介人:好,沒有問題,那這個是全國總會,那到現在各地分會 都還依舊在照常運作當中,另外被上訴人在審理期間, 不斷的混淆。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能不能講快一點,因為我們後面還有案 子喔。
陳介人:是,OK,是。不斷混淆跟中國作家協會是同一個人民 團體。
法 官:我想他混不混淆那是他的事情喔,我們會區分的。 陳介人:因為這個原審的法官是根本就只聽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 詞,那中國作家協會是在78年5 月28號依法成立的,兩 個性質根本完全不同,所以各地分會的這一個資料我。(法官整理筆錄略)
00:09:26
法 官:我們剛剛已經記了喔,你請繼續說喔。
陳介人:而且被上訴人一再地在意圖混淆。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不必管我們有沒有記,我們只要記要旨就 好,你先念完我們自然會幫你整理。
陳介人:好,是。第三點,ㄜ,中華民國青溪新文藝學會各地方 分會的這個目前現況在這裡。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10:15
陳介人:第三點,本案的爭議點有兩個,一個是上訴人任職該會 秘書長期間墊支的各項款項,這一部份通通都有單據, 而且都經過被上訴人在交接時候全部親自簽收,並且在 簽收清單上加註了應該匯入上訴人金融機構的資料,另 外,被上訴人辯稱的沒有租賃合約部份,其本質不是租 金而是租金跟辦公費用的補貼,這一部份都是經過該會 的理監事會決議通過的。
項OO:***(聽不清楚)。
法 官:等一下喔,等一下會給你時間說,那個陳先生你不用等



我們記載,你念。
陳介人:是,好。計算的方式就是租金補貼每個月3 千塊,辦公 費用每個月補貼300 塊,而且都有發票,也都經過被上 訴人親自簽收,辦公費用補貼每個月300 ,而且全部有 發票,都經過被上訴人親自簽收的,上訴人提供了三家 辦公室租金報價的行情,跟,租金報價行情,對不起, 跟上訴人要求的租金補貼的費用有明顯的差距,這一部 份在上訴人提供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裡頭也有明確的記 載。
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好,我知道,第二點,我馬上就好了。然後第二點 ,是爭議的就是有關於,上訴人應按照勞基法,所收受 的公司及勞健保雇主負擔的部份,依據勞基法,保障基 本工資及勞健保雇主負擔部份,被上訴人,對不起,被 上訴人所提出來的,原本提出來的答辯理由,是以該會 過往都用理監事擔任秘書長,這一部份違反人團法的規 定,不能夠做為證據,而且勞委會在98年3 月15號公告 ,人民團體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保障,98 年3月15號公 告,人民團體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保障,被告在,ㄜ, 被上訴人在98年4 月18號起擔任該會的代理理事長,上 訴人也在同時正式擔任秘書長。
法 官:那個陳先生,你還有多少你拿來給我看,你這種我們可 以附件,你要念沒有關係,我們不用浪費時間在這邊一 個字一個字打吧,你可以贊同嗎?對啊,你既然有這個 的話,我們就附卷就好啦,對不對?
陳介人:ㄜ,報告審判長。
法 官:***(聽不清楚)。
陳介人:是因為我原本都寫得很清楚,我實在是被前一審的法官 已經搞到怕了。
法 官:不是,今天如果說,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寫這麼清楚我 們法院都會忽略的話,就算打成筆錄,你懂我的意思嗎 ?如果說你擔心不打成筆錄我們會忽略的話,那其實附 立還不是一樣呢?你的附立還是存在啊。
陳介人:ㄜ,這是因為上一次,以前根本就沒有在筆錄有任何記 載。
法 官:喔,你只要有這份資料在我們卷裡面,就是記錄啦,對 啊。
陳介人:可是。
法 官:就是附件啦。
陳介人:可是原審根本就不採信。




法 官:而且我們,而且其實我們,採不採信跟有沒有記載在筆 錄上這是兩回事啦。
陳介人:是,而且。
法 官:那是我們筆錄本來就可以照要旨記嘛。
陳介人:而且那個,這個是連提都沒有提。
法 官:好,然後秘書長薪資受勞基法基本工資的保障。陳介人:這一點主管機關內政部跟勞委會都有。法 官:那個接下來給你唸完,然後我們就不記了喔,因為我看 接下來,ㄟ你那邊有嗎?
陳介人:有。
法 官:好,那請繼續念吧。
陳介人:主管機關內政部跟勞委會都有正式的函文,都有函示附 件,陳述狀附件。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0:09
法 官:好,你請繼續啊。
陳介人:ㄜ,最後一點就是,被上訴人違反人團法規定在外收受 理監事捐款。
法 官:不是,你一口氣念完好嗎?還是要我們幫你念?陳介人:好,被上訴人違反人團法規定在外收受理監事捐款,存 入被告私人帳戶中飽私囊,違反人團法社會團體法財物 處理辦法,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上訴人必須辭職,這一 部份在上訴人提供的不起訴處分書裡也有明確記載。法 官:好,第六點。
陳介人:那最後一點就是,該會的章程明定,參加該會會員資格 終止任務跟經費來源,經,都跟被告一再,被上訴人, ㄜ,一再辯稱的,聯誼性質僅靠會費收入根本不符。法 官:那你手上那一份提出來給我們,我們要給他簽收喔。(法庭活動略)
00:21:45
項OO:收到並不等於,等於我同意喔。
法 官:當然啦,收狀只是說你收到這個繕本啦,如果收到繕本 就表示同意的話,那就不用法院了不是嗎?啊你的東西 給我,我們也會給他收啊,然後你的答辯理由呢?除了 你的答辯狀以外?
項OO:好的,第一,既然,既然上訴人一再強調中華民國青溪 新文藝學會跟中國作家協會是不相干的兩個團體,為什 麼他可以同時擔任兩個秘書?為什麼?就是因為這兩個 團體就是聯誼性,就是沒有密切的業務工作,所以都是 情商朋友擔任秘書長,這個不是一個正式的工作,拿個



聘書出來給我們看看,我們沒有任何,我們的前任秘書 長程國強有口頭的聘任,我們連任何的衣服都沒有,他 擔任我們秘書長期間嚴格說起來就是3個月,從3月底到 6月,從6月30號辭呈提出以後就沒有在幫我們做什麼事 ,這3 個多月中間做的事情,對不起,我們擔任理事長 的連知都不知道,我們說開會,他就說好好,那就給你 開好啦,那個開會記錄、開會通知作的漂漂亮亮的,可 是,開會到了,東西拿出來,他說有些什麼東西,我們 就開些什麼東西,完全沒有達成結論,沒有作成決議, 他也把他列為是我們開過會討論過的事情,對不起沒有 ,那麼他說他提供的各種貸款的種種墊付款,什麼我在 接收的清冊裡面,我都簽名,這是我剛剛為什麼一定要 問,我接收是接收你給我的東西,我並不見得承認你裡 面開的全部的東西,都是我們同意的,你所有的整付的 款項、所有支付的款項,我們有收會費,會費到我們手 上已經沒有了,已經沒有了,所以我們再開會,再邀請 我們的常務理監事吃飯,我們都沒有錢出。
法 官:等一下,我先問你喔,他說他墊付的款項,你承不承認 有這些?他不是說以前有3066元?
項OO:他有花錢,但是我們第一次開會員大會有收會費,會費 是他收的,沒有到我們手上就告訴我們,沒有,所以他 以前被問及。
陳介人:對不起。
法 官:等一下,等一下。
項OO:那個會費雖然是說我們付了吃飯錢就不算什麼,但是那 個會費付完吃飯錢,付完他所開出來的發票,所說的各 種印刷啦、什麼交通什麼這些錢之外,他說我們有欠他 幾百、那個幾千塊錢,幾百塊錢。
法 官:你承認說他墊的費用是3,是3066 元是不是,你在狀紙 裡面寫的?
項OO:對,這是他開出來的總價。
法 官;好,你承認他有付3066元嘛?
項OO:對,但是他有收了我們的會費啊。
法 官:那,那個。
項OO:但是我們今天所有爭執的起端就是他在我的移交清冊裡 面列了一張發票,3 萬7千8,什麼場地及人事費用,這 一點是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的,所以他所謂的我在接收清 冊上面還加註他的金融機構,那全是他自己寫的,都不 是我們寫的,也就是說你的這個3 萬7千8我們不可能給 。




法 官:你的意思是說他有墊付3066元就對了?項OO:那不是,他有花到差不多快3萬塊錢。法 官:喔,他有花到快3萬塊。
陳介人:胡說八道。
項OO:我們也收超過3 萬塊的會費,我真是大意我沒有把他的 帳冊帶來。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5:57
項OO:他也收了我們的會費啊。
陳介人:報告審判長,這一部份全部都有收據。法 官:等一下。
項OO:是有收據啊,沒有錯啊,這收據都是他開的啊。陳介人:你莫名其妙!你混蛋
法 官:那個。
項OO:沒關係啊,我可以拿東西來給法院看啊,我可以拿你, 所有的移交清冊是你做的,我們沒有動過任何一點東西 。
陳介人:***(聽不清楚)不是打的是不是?法 官:那個陳先生,不要在底下吵架喔,尊重法院,我請問你 喔,那個他說,他承認說你有墊支3 萬多元嘛喔,那個 他說你有收會費,有這回事嗎?
陳介人:會費我是代收,而且全部的收據,包括收據,跟付票開 出的款項,被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法 官:不是你代收以後這些,這些那個會費。
陳介人:全部都付掉了還不夠用。
項OO:對他有說不夠,所以我後來有再給他5千塊。法 官:這些費用全部付掉了還不夠用,那他有再給你5 千塊嗎 ?你有沒有收到那5千塊?
陳介人:那一部份在交接清冊跟帳冊上都清清楚楚,都有明確記 載。
項OO:好,我下一次找出來。
法 官:他有給你5千5嘛,是不是?
陳介人:5千塊。
法 官:5千塊,5千塊。
陳介人:報告審判長,請審判長判。
法 官:你的意思是說他給了你5千塊還是不夠就對了?陳介人:報告審判長,請審判長參照被上訴人告我然後那個,告 我詐欺的那一份不起訴處分書,證據非常清楚,看看是 誰在胡說八道。
項OO:聽你的就是真理,不聽你的就是胡說八道。



陳介人:你從頭到尾都違法。
法 官:那個陳先生。
陳介人:是。
法 官:你們講的那些帳冊那些東西,你們是在我們這個案子提 出來的嗎?
陳介人:有。
法 官:你們是不是有很多案子?
陳介人:沒有這,那個我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都有附。法 官:***(聽不清楚)明細嘛,對不對?
陳介人:對,然後包括收支明細。
(法官整理筆錄略)
00:28:15
陳介人:而且全部都有發票的。
項OO:發票都是你開的。
陳介人:對不起,不是我開的,而且我們是繳了那營業稅的,不 是你在這胡說八道的,天底下哪有這麼不要臉的賴皮鬼
法 官:那個不要在庭上說這些話。
項OO:這構成公開毀謗罪。
法 官:你可不可以告訴我說你所謂的帳冊是哪一個,是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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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