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添福
選任辯護人 江昭燕律師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城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更
名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8年
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
更名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242 號、第
17819 號、第21506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睿霖(原名林國進,所涉本件營利聚眾賭博及交付賄賂犯 行,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矚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徒 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禠奪公權2 年確定 )意圖營利,自民國95年11月間起,在桃園縣、新北市(即 改制前之臺北縣,下同)等地經營俗稱「百家樂」之職業賭 場(下稱金沙賭場,開設賭場之時間、地點詳如附表所示) ,為處理賭場業務,在新北市三重區(即已改制前之臺北縣 三重市,下同)自強路2 段20之1 號5 樓設立金沙公司(又 稱金霖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下稱【金沙公司 】),並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金沙公司並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3,000 元(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載為4,000 元)代 價,僱用與林睿霖具有營利賭博犯意聯絡之張子儒(所涉本 件營利聚眾賭博及交付賄賂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矚訴 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禠奪公權1 年,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確定)充當賭場掛名負責人,於賭場遭警查緝後,即由其出 面承擔刑責。林睿霖為避免其經營之金沙賭場遭警查緝,竟 與張子儒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向經營賭場之轄區員警行賄 。嗣朱添福、陳進城於96年3 、4 月間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即改制前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下稱 蘆洲分局)偵查隊第四小隊偵查佐,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屬有調
查犯罪職務之人員,對轄區賭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緣96年 3 月間,林睿霖計畫將金沙賭場遷至新北市蘆洲區(即更名 前之臺北縣蘆洲市,下同)○○○路00○00號7 樓營業,並 以張子儒為掛名負責人,惟現場裝潢完成、尚未營業之前, 朱添福及數名員警即於96年3 月30日(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 載為29日)晚上8 時許至上揭處所執行搜索,惟無所獲,朱 添福於離去前留其電話號碼予張子儒,並以要私下與負責人 聊天、有錢大家賺等言語暗示可包庇賭場之經營,張子儒得 知朱添福為可行賄之對象後,隨即向林睿霖報告,並經林睿 霖授意張子儒處理行賄朱添福事宜,張子儒因而於同年4 月 3 日20時許,與朱添福相約在臺北市民生東路、吉林路口「 浪漫一生」咖啡廳見面,張子儒徵得林睿霖之同意準備3 萬 元之紅包卻賄賂朱添福,張子儒即通知不知行賄情事之賭場 員工高萬勝將內裝3 萬元現金之紅包攜至上開咖啡廳,由張 子儒持交朱添福,並詢問朱添福有關百家樂賭場經營及公關 費用等情,但朱添福當場並未收受該筆賄款,僅表示改天見 面再談。數日後,朱添福、陳進城遂共同基於意圖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不為取締、包庇金沙賭場之犯意聯絡,邀約張子 儒至臺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席間並有陳進城之友人即真實 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作陪(下稱「小龍 」),朱添福除引介陳進城、「小龍」與張子儒認識外,並 指示張子儒「以後直接與陳進城接觸就好了,有事直接找陳 進城」,陳進城則當場留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以 作為聯絡。嗣1 、2 日後,陳進城與張子儒乃期約金沙賭場 營業以7 天為1 期,每日3 萬元,每期支付賄款21萬元。陳 進城並於同年4 月9 日,委請「小龍」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 一路「85℃」咖啡店,將手繪之刑責區草圖交予張子儒,告 知金沙賭場得在該刑責區內營業,事後林睿霖即依該圖租用 位在刑責區內之臺北縣蘆洲市○○路000 號10樓處所,準備 做為賭場用屋,惟於裝潢期間,金沙賭場仍希望能營業,乃 預計先在前揭曾被搜查過之新北市○○區○○○路00○00號 7 樓營業3 日,張子儒乃於96年4 月11日,透過「小龍」向 詢問陳進城是否可行,陳進城乃於同年月22日與張子儒約在 臺北市民權東路榮星花園對面某咖啡廳內見面,向張子儒表 示同意金沙賭場自同年月24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0 ○00號7 樓營業,林睿霖遂依其所示,於同年月24日10時起 將金沙賭場遷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7 樓營業, 張子儒並於同日下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某 咖啡廳,與陳進城見面並當場交付1 期賄款21萬元及專線電 話供陳進城使用,陳進城因而收受21萬元之賄賂。惟因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獲線報查悉上址涉嫌經營賭場 ,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於同年 月25日凌晨零時30分許執行搜索並查獲張子儒等人經營賭場 之犯行,後始通知蘆洲分局偵查隊接辦,金沙賭場因而搬離 上址。嗣97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 稱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員持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4 、5 、6 樓金沙公司等地執行搜索,因而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子儒、林睿霖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員 詢問(下稱警詢)時之陳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17819 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㈠第132 頁至第 138 頁、第147 頁至第149 頁,偵查卷㈡第9 頁至第14頁)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朱添福、陳進城及 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證人張子儒在警詢中陳述之 證據能力(見本院更㈠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 第337 頁、第338 頁),被告陳進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中已否認證人林睿霖在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更㈠ 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第33 8頁),且證人張 子儒、林睿霖於警詢中之陳述亦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第159 條之3 規定之要件,則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規定,證人張子儒、 林睿霖於警詢中之陳述,自無證據能力。至被告陳進城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固否認證人高萬勝在警詢中陳述之證據 能力(見本院更㈠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惟 查,證人高萬勝僅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遍查全案卷證, 並未有證人高萬勝於臺北市調查處之詢問筆錄,是被告陳進 城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高萬勝在警詢中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特別可信性 」之情況,係指由陳述者之外部客觀情況觀察其是否出於真 意陳述、有無違法取其證述等情事,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 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查證人張
子儒、林睿霖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詞(見同上偵查卷㈠ 第141 頁至第145 頁、第153 頁、第154 頁,偵查卷㈡第18 頁、第19頁、第115 頁),對於被告朱添福、陳進城而言, 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屬於 傳聞證據,且程序上均未經被告及其辯護人交互詰問,採證 程序尚未完備(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96年度臺 上字第1870號、第2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證詞均係 證人張子儒、林睿霖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陳述其親身見聞 所得,且係檢察官依法訊問,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於檢 察官訊問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並無何特別不可信之情況, 而證人張子儒、林睿霖事後並於原審審理時再次到庭作證, 接受被告朱添福、陳進城及其等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見原審 卷㈢第66頁至第103 頁),足認前開程序瑕疵已獲補正,是 上開證人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即有 證據能力。是被告朱添福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張子儒於檢察 官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被告陳進城及其辯護人主張證 人張子儒、林睿霖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 (見本院更㈠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第337 頁 、第338 頁),自不足採信。至被告陳進城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中固否認證人高萬勝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更㈠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惟查, 如上所述,證人高萬勝僅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遍查全案 卷證,並未有檢察官對證人高萬勝訊問所製作之訊問筆錄, 是被告陳進城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高萬勝在偵查中之陳述並 無證據能力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如上所述外,以 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
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 沒意見(見本院更㈠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第 335 頁至第339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 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四、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見本院更㈠卷第33 9 頁至第351 頁),檢察官、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更㈠ 卷第269 頁、第283 頁、第293 頁、第339 頁至第351 頁) ,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 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朱添福、陳進城對於96年3 、4 月間,被 告2 人同為蘆洲分局偵查隊的偵查佐,且均認識同案被告張 子儒;另被告朱添福坦承伊確曾於96年4 月3 日與張子儒相 約在浪漫一生咖啡廳見面,當天張子儒有拿1 個紅包給伊, 但伊當場並未收受等情;及被告陳進城對於伊曾於96年4 月 間某日在榮星花園對面的咖啡廳與張子儒見面等情固坦承不 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被告朱添福辯稱:張 子儒證述不實,證詞都是捏造的,他說被告朱添福有留電話 給他,實際上是我們警方於96年3 月30日去新北市○○區○ ○○路00○00號7 樓執行搜索,但賭場當天沒有營業,我們 通知屋主拿契約書來,很多人在現場等,係由伊的電話聯絡 張子儒來開門,所以張子儒才會有伊的電話,伊一共打了2 、3 通,催他趕快到,伊並未私下留電話給他;查緝時該處 大門打開後,裡面的隔間都看得很清楚,現場有超過10名以 上的員警,伊自不可能私底下與張子儒談什麼;當時伊係在 該處的營業廳和張子儒聊天,張子儒跟伊說有好康的要報給 我,伊問他是否是槍枝,他說對,改天會與伊聯絡;後來張 子儒約伊在浪漫一生咖啡廳見面,但伊在浪漫一生咖啡廳時 ,張子儒還有聊到百家樂的問題,伊覺得不對勁就想離開, 他當時還有拿1 包很厚的紅包要給伊,感覺上有10幾萬元, 伊加以拒絕並未收受;伊亦未介紹被告陳進城給張子儒認識 ;之後張子儒還打電話給伊,伊都明確拒絕,表示無法幫忙 ;伊從未主動聯絡張子儒,只有用伊太太的電話回覆他2 次 ,如伊有收受賄賂,伊怎麼可能會用伊太太的電話聯絡張子 儒;縱認張子儒證述與伊在台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會面乙節
屬實,惟伊也並未表示被告陳進城是警察,亦未向張子儒表 示以後有公關費之事要找被告陳進城處理,是張子儒證稱其 後曾向被告陳進城給付公關費完全是出於張子儒個人臆測之 詞,況且伊自始至終對於被告陳進城、小龍與張子儒之接觸 情況並不知悉,對於張子儒任何有關給付公關費予被告陳進 城或是小龍之事亦完全不知情,自不得構成收受賄賂罪之共 同正犯;又起訴意旨所稱作為賭場之「新北市○○區○○○ 路00○00號7 樓」、「新北市蘆洲區○○路000 號10樓」, 均非伊刑責區,張子儒為配合檢調將伊入罪,於99年5 月30 日市調處調查員詢問時卻稱眼鏡於96年4 月9 日叫小龍送「 朱姓員警」的轄區地圖來,要在轄區內找賭場經營地點云云 ,均與事實及常情不符,縱認伊有介紹行為,被告陳進城是 否同意讓金沙賭場在其轄區開設,均非確定之數,尚難僅因 伊單純介紹,即認定被告陳進城必然同意張子儒在其轄區設 賭場,並認被告朱添福為共犯。被告陳進城則辯稱:伊是因 為查緝賭場,因而認識張子儒,伊前後共查緝過4 次,其餘 金沙賭場的人伊都不認識,伊並未向張子儒收受任何金錢; 伊第1 次跟張子儒見面係在96年3 月30日執行搜索時,最後 1 次跟他見面是96年4 月25日張子儒因賭博案件被移送當天 ,中間只見過2 次面;伊後來有約張子儒見面,是因為要問 他有沒有其他的線報,伊會知道張子儒電話,是因搜索時有 扣到賭場房屋租約影本,上面有記載他的電話,伊才能聯絡 到張子儒,他的電話並不是被告朱添福給伊,張子儒亦不是 被告朱添福介紹與其認識;另依張子儒所稱伊交付賄賂款項 日期係96年4 月24日,惟伊當天正在蘆洲分局偵查隊內勤正 值,依規定值輪值時24小時不得外出,伊衡無可能於當日下 午在新北市○○區○○○路00號附近某咖啡廳收受張子儒交 付之賄賂款項21萬元云云。惟查:
(一)被告朱添福、陳進城於上揭時、地共同違背職務收受同案 被告張子儒交付之賄賂款項21萬之事實,業據證人張子儒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此徵諸證人張子儒於偵查 中證述:「(問:市調處有播放96年3 月31日19時29分跟 林國進的對話,譯文相符否?)是,賭場在96年3 月間在 蘆洲市中山一路處已經裝潢好,準備營業,裝潢好還沒開 始營業,就在96年3 月31日【應係30日】被蘆洲的警察衝 到,我是人頭所以要出面,當天找不到機具,警察要走, 後來有一位朱添福【當庭提示蘆洲分局調查回來之警察照 片名冊,經指認無誤】跟我聊天,說有時間可以聊一下, 留電話給我,電話我忘記了,留完電話後朱添福就走了, 當天我就回報林國進,林國進說可以接洽看看並指示我跟
朱添福見面,假使談得成我們就營業,看對方開價多少, 96 年4月3 日我就跟朱添福約在民生東路【浪漫一生】咖 啡廳見面,我一個人過去,朱添福也是一個人,我問【朱 大哥,我想在這邊做,要多少錢?】朱添福回【聊聊,以 後再說】,我到咖啡廳之前,有說公司幹部【高萬勝】拿 三萬元放在紅包袋內,當天我有拿出來塞給朱大哥,朱添 福不要收,並說【以後再說】。後來隔了好幾天,我打電 适給朱添福約見面,在林森北路的酒店,當時還有【眼鏡 】、【小龍】在場,朱添福介紹我認識他們,說以後接洽 事情就找眼鏡,眼鏡是否跟朱添福同單位我不知道,朱添 福只是跟我眼鏡、小龍是自己人,這次也沒講到賄款,當 天眼鏡留了支電話給我,號碼是否為0000000000,我忘了 ,因為眼鏡說留電話給我可以聯絡,約地方後再談事情。 隔幾天我打眼鏡留的電話給眼鏡,是小龍接的電話,小龍 說眼鏡會回電,後來眼鏡回電話就約在民權東路榮星花園 對面的咖啡廳見面,小龍也在,朱添福不在,當天也沒談 到價碼。接著也在同地方見面,跟眼鏡、小龍,這次有講 到價錢,本來講一期10天,這是林國進事先跟我說的,後 來公司改成一期7 天,也是林國進意思,當天跟他們談一 天三萬,所以要21萬,這價碼眼鏡、小龍有同意。之後跟 眼鏡、小龍見面就是純粹聊天。」、「(問:96年4 月9 日在蘆洲中山路85度C咖啡廳有無跟小龍見面?)有,小 龍拿他們手繪管轄區域地圖給我,畫幾條路給我們,說我 們可在這個區域範圍內找賭場營業,當時只有聊這個,是 在講3 萬元之後。」、「(問:96年4 月22日有無在一地 【(即榮星花園對面咖啡廳】見面?)有,問他能否在蘆 洲市○○○路00號7 樓原來被衝的地點營業三天,眼鏡說 可以,我有回報給林國進,所以我們就準備在此營業,盧 明輝也知道。」、「在96年4 月24日下午我在蘆洲市中山 一路旁的咖啡店當場把21萬元交給眼鏡,這天只有眼鏡、 小龍跟我在,他們收了錢也沒再講什麼,他們應該就知道 意思。」、「(問:【提示蘆洲分局警員照片名冊】小龍 、眼鏡為何人?)我只認識朱添福,眼鏡有180 幾公分, 戴眼鏡,小龍比較矮、167 公司左右、胖胖的,我們3 月 31 日 賭場被衝的那天,眼鏡、小龍沒有去。」、「(問 :市調處有播放96年4 月3 日20時46分你跟高萬勝錄音, 譯文相符否?)是,也是剛剛講的一樣。」、「(問:巿 調處有播放96年4 月11日11時40分你跟某男0000000000的 對話,是否相符?)是,這通是跟眼鏡仔的對話,不是朱 添福,這個號碼是眼鏡給我的,可以弄三天,是指原來被
衝的點能否營業三天,眼鏡仔說見面再談,後來還有見面 ,情形就如我剛所述,眼鏡仔有同意我在原來地點營業三 天。」、「(問:市調處有播放96年4 月9 日你跟林國進 的對話,是否與譯文相符?)是,圖就是4/9 當天小龍給 我的轄區範圍圖,我有跟林國進報備,但沒有把圖給他, 只跟他說事情辦好了。林就說好。」、「(問:市調處有 播放96年4 月22日11時38分你跟盧明輝的對話,譯文相符 否?)是,當時準備一支專線電話給警察,後來因為來不 及準備,所以4/24下午交錢的那天才給眼鏡。因為當晚賭 場就被衝了…。」、「(問:你交21萬元現金給眼鏡仔, 就是為了要行賄警方的公關費?)對。這21萬是跟林國進 說,林國進叫我去跟會計部門一個綽號叫小涵拿,我跟林 國進說公關費已經談好了,林國進就知道這是賄款,我拿 的是21萬元現金,裝在塑膠袋裡,在中山一路的咖啡廳等 眼鏡,他抵達後,我在咖啡廳拿給他,連同電話也拿給他 。」、「(問:於市調處的筆錄實在?)實在,沒對我刑 求逼供,我是出於自由意識陳述。」、「(問:朱添福有 無指著眼鏡跟你說,以後跟眼鏡聯繫即可?)有,朱添福 有指著眼鏡跟我說,以後跟眼鏡聯絡,當時我也知道這是 行賄的事。當天雖然沒有討論到賭場營業的事,但朱添福 應該我是賭場負責人,叫我以後跟眼鏡聯絡即可。」、「 (問:你在市調處的指認是否屬實?)是,因為上次給我 看的照片太舊了,因為市調處是給現在的照片,我認出來 是E 陳進城,他就是我上次說的眼鏡仔,小龍我沒有辦法 認出來。」、「(問:你上次庭訊所說交錢給眼鏡仔,就 是陳進城?)對。」、「(問:96年4 月24日下午你把21 萬、專線電話交給陳進城,有無跟陳進城說賭場地點?) 有。我寫在一張紙上,連同現金、專線電話一起交給眼鏡 仔。所以他知道我們賭場要在中山一路。後來賭場被抄後 ,他沒還錢。」、「(問:你們所謂公關費就是賄款?) 是。」、「(問:行賄部分,林國進都知道?是林國進指 示的嗎?)我有跟他報告,他知道。」、「(問:你在96 年4 月3 日把3 萬交給朱添福,朱添福有收嗎?)他沒有 收,說以後談妥後再說。朱添福當時沒有說可以跟我們配 合,到4 月多時一起去酒店喝酒時,介紹眼鏡、小龍給我 認識,才跟我說以後都找眼鏡仔即可,我就知道意思了, 以後行賄事宜找眼鏡仔就好。」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㈠第 142 頁至第145 頁、第153 頁、第154 頁),及在原審審 理中證述:「(問:你從何時擔任金沙賭場的人頭負責人 ?)五年前。」、「(問:當時你的薪水為何?)一天三
千元。」、「(問:96年3 月間,金沙賭場在蘆洲市○○ ○路00號、12號7 樓,是由你出面承租?)是。」、「( 問:你有沒有印象在96年3 月30日時,蘆洲分局的人有到 蘆洲市○○○路00號、12號7 樓查緝賭博案件,但是並沒 有查到任何不法的情事?)有印象,好像是屋主陳建藏通 知我去的。」、「是屋主通知我到現場,現場已經有很多 警察,問我是否為承租人,我說是,當時現場是空的,那 時候還沒有準備要做,剛裝潢好,所以是空的,後來警察 在地上有找到幾張撲克牌,問我是否在做百家樂,我說沒 有,後來朱添福說我是在做百家樂,我否認,朱添福查無 事實,把我叫到一個房間裡面,跟我說有錢大家賺,留一 個電話號碼,之後他們就走了。」、「(問:3 月30日搜 索的那天,你有無印象在場的陳進城有無到場搜索?)沒 有印象,也沒看過陳進城。」、「(問:當天有多少警察 進去搜索?)4 到6 個。」、「(問:請提示同上補充理 由書P105最後一通譯文,96年3 月31日下午7 時29分,為 何在電話中會對林睿霖說要約對方碰面,林睿霖就跟你講 說,有錢大家賺,買個保險而已,請對方行個方便【提示 並告以要旨】?這是我跟林睿霖報告,因為朱添福在96年 3 月30日有跟我說有錢大家賺,所以我才跟林睿霖報告, 可以在這個地方做,林睿霖跟我說假如可以做的話,看一 天要多少公關費,可以給他。」、「(問:在上開譯文之 後,你是否有馬上打電話給朱添福聯絡,是否可以在該處 經營賭場的事情?)應該是有打。」、「(問:請提示同 上理由書P106第二通譯文,根據這通譯文,你跟林睿霖通 話後,不到4 分鐘馬上就打電話給朱添福約見面,是否如 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根據譯文, 你是撥打0000000000的電話,這支電話你是如何取得?) 是朱添福給我的。」、「(問:根據上開通話譯文,朱添 福最後表示晚一點會再打電話給你,後來朱添福有打電話 給你約見面的時間嗎?)應該有。」、「(問:你跟朱添 福約完見面後,有無馬上回報給林睿霖?)應該有。」、 「(問:請提示上開理由書P107第1 、2 通譯文,你在上 開提示給你的譯文之後,朱添福隔一個半小時,就用另外 一支0000000000的電話回電給你,並跟你約4 月1 日碰面 ,這通電話是否就是你剛剛講的朱添福打電話給你約見面 的時間【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根據上 開提示給你的第二通譯文,你跟林睿霖回報4 月1 日早上 約朱添福碰面,為何林睿霖會在電話中講說,跟他剖開講 ,講不成就不要用,要賺錢大家賺,買個保險行個方便這
些話,為何他要這樣講?)林睿霖的意思是如果價錢談不 攏,這個地方不要做關起來也沒關係。」、「(問:當時 你有跟林睿霖表示你接洽的對象是員警嗎?)我有講。」 、「(問:在96年3 月30日搜索前,你認識在場的兩位被 告朱添福跟陳進城嗎?)不認識。」、「(問:請提示同 上理由書P108第1 、2 通譯文,根據譯文你在96年4 月3 日晚上有跟朱添福碰面,並請高萬勝拿三萬元紅包,可否 說明這件事情的經過【提示並告以要旨】?)一開始朱添 福打電話跟我約在民生東路、吉林路口的浪漫一生碰面, 我想要跟朱添福談定該上開地點經營賭場的公關費等情, 後來我跟林睿霖報告先包個三萬元紅包給朱添福,請他儘 快幫我們把這件事處理好,朱添福想說以後再說,三萬元 也沒有拿,錢是我打電話給公司的高萬勝請他送過來。」 、「(問:當時朱添福說以後再說的意思為何?)應該是 他還沒有處理好。」、「(問:當時朱添福有沒有斷然拒 絕你的請求?)他只是跟我講說以後再說。」、「(問: 後來三萬元你如何處理?)朱添福不拿,我就再拿回公司 。」、「(問:請提示同上理由書P108第三通譯文,96年 4 月9 日下午5 時4 分,這通譯文中,林睿霖問你圖是否 給你們了,你回答說都給了,並叫阿輝去找那個區域,是 何意【提示並告以要旨】?)眼鏡,就是陳進城,把他的 管區的區域圖給我,約在集賢路那邊的咖啡廳給我的。」 、「(問:是陳進城親自拿給你的,還是透過其他人拿給 你的?)忘記了。」、「(問:請提示97偵17819 卷一 P135你的調查筆錄第1-9 行,你在調查局說眼鏡在96年4 月9 日約你在蘆洲中山路的85度C 見面,是小龍拿朱姓員 警的轄區圖給你,與你今日所言不同,有何意見【提示並 告以要旨】?)應該以調查筆錄為準。」、「(問:在96 年4 月3 日你在浪漫一生咖啡廳跟朱添福碰面,後來你怎 麼會又認識眼鏡及小龍?)是朱添福打電話介紹認識的, 好像是他們約我在酒店裡喝酒,朱添福介紹陳進城及小龍 給我認識。」、「(問:為何你在96年4 月3 日跟朱添福 碰面後,你聯絡的對象就變成是0000000000的電話,且都 是表示要找眼鏡?)因為當時在林森北路喝酒的時候,朱 添福就表示以後有什麼事找眼鏡就可以了。」、「(問: 你說以後有什麼事,是指公關費的事嗎?)應該是【後改 稱:是】。」、「(問:你除了公關費的事情外,有因為 其他的事情跟朱添福聯絡過嗎?)沒有。」、「( 問: 你們拿到地圖之後,後來有無在蘆洲市其他的地點尋找到 其他可以經營賭場的地點?)有。在集賢路上。」、「(
問:請提示同上理由書P109最後一通譯文,96年4 月11日 上午11時40分,這通譯文你打給0000000000表示舊的地點 可以先弄個三天,可否說明【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們 想要開始運作,想說中山一路曾經被衝過,但查無事實, 所以才打電話給陳進城,問說這個地方可否先作個三天。 」、「(問:為何你們會打電話問陳進城,而不是問朱添 福或小龍?)因為在酒店的時候,朱添福說以後有什麼事 情就找陳進城。」、「(問:根據譯文顯示這一通電話是 小龍接的,是否如此?)應該是。」、「(問:後來陳進 城有跟你聯絡關於先作三天的這件事情嗎?)有。如何聯 絡的現在我忘記了。」、「(問:剛剛提示的譯文中,電 話中你談到的眼鏡,是否就是在場的陳進城?)是。」、 「(問:關於在蘆洲地區經營賭場,每天要給的公關費多 少錢,是何時、何地跟誰談好的?)應該是我們公司即4 月25日的前幾天跟陳進城談好的。」、「(問:請提示補 充理由書P112最後一通譯文,96年4 月22日上午11時38分 ,根據這通譯文,即陳進城在97年6 月11日偵查中承認這 一天有跟你碰面,你們這一天碰面是談何事【提示並告以 要旨】?)應該是談公司要開始做了,要繳公關費。」、 「(問:為何電話中談到新的舊的都會跟他講,是何意? )因為賭場要開始做了,所以新的、舊的地方都要講,舊 的就是中山一路,新的就是集賢路。」、「(問:在你跟 陳進城接洽的過程中,是否有要提供專線的手機給陳進城 這件事?)有。」、「(問:請提示上開補充理由書P113 -114序號60,96年4 月22日11時40分以後的七通譯文,譯 文中談到拿長腳吉的兩支電話,是否就是你剛剛講的要給 陳進城的專線電話【提示並告以要旨】?)對。」、「( 問:後來專線電話有在4 月22日這天送出去嗎?)出事當 天的下午連同公關費一起拿給陳進城。」、「(問:你剛 剛談到4 月24日下午那天,連公關費及電話都交給陳進城 ,當時有誰在場?)陳進城、我、小龍。地點在集賢路的 咖啡廳,是下午三點多送的。」、「(問:你在4 月24日 總共送多少錢給陳進城?)21萬。」、「(問:為何是21 萬?)因為一天3 萬,一期是一個禮拜。」、「(問:有 無講說這一次的公關費經營地點是在哪裡?)中山一路七 樓,我們先在那邊做三天,其他四天要在集賢路做。」、 「(問:這21萬是誰拿給你的?)跟公司的會計拿的。拿 之前有跟林睿霖講過,說這件事處理好了,一天三萬元。 」、「(問:後來的21萬有拿回來嗎?)沒有。」、「( 問:你確實有在4 月24日將21萬交給陳進城?)確實。」
、「(問:請提示上開同日19時33分46秒,你與朱添福的 通話,朱添福回答說不需要等語,是不是拒絕你的意思【 提示並告以要旨】?)因為朱添福在查獲時跟我說有錢大 家賺,並留下電話號碼,我才會打電話給他,說大家可以 配合。」、「(問:你剛剛說朱添福講有錢大家賺之事, 你在調查局或檢察官前,有無陳述?)都有講過。」、「 (問:4 月3 日跟朱添福見面,為何要給朱添福紅包?) 因為想要趕快讓賭場運作。」、「(問:你說到酒店喝酒 ,有幾個人?)朱添福、陳進城、小龍、我,總共四個人 。」、「(問:4 月24日,你們約在集賢路的咖啡廳交錢 ,為何會約在那個地方?)離公司比較近,而且是公共場 所。」、「(問:你剛剛說你在事發當天同時交付21萬元 及專線,當天是指哪一天?發生何事?)4 月24日晚上7 、8 點,當天我們的賭場被衝掉了。」、「(問:4 月24 日交付賄款的當天,大概交談多久?)沒有超過5 分鐘。 」、「(問:請提示上開補充理由書P106通話譯文,96年 3 月31日下午7 時33分及35分,根據這兩通譯文,是你主 動打0000000000給朱添福,之後馬上向林睿霖回報,你跟 林睿霖說我是留0000000000的電話,但是你跟朱添福的通 話中,並沒有特別把你的手機號碼告訴他,你所指的留這 支電話號碼給他,是指你用這支撥出去,他可以回撥的意 思嗎【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請提示同 上理由書P107第一通譯文,96年3 月31日下午8 時17分, 在上開你撥電話給朱添福後,朱添福隔了一個半小時用00 000000 00 的電話回撥給你,這是否代表朱添福有將你剛 才撥過去的電話記下來,並且用另外一支手機回撥給你【 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在這通電話譯文 內,朱添福是否主動表示我會再打給你?)是。」、「( 問:請提示同上理由書P107最後一通譯文,96年4 月1 日 下午12時48分,朱添福又改用0000000000回撥你的電話, 並且在電話中主動跟你講今天仍然有事,改成晚上再碰面 ,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請 提示同上理由書P108第一通電話譯文,96年4 月23日下午 7 時23分,朱添福又主動撥打你的電話,並且表示願意從 臺北市大度路趕到吉林路的浪漫一生跟你碰面,是否如此 【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問:你在97年5 月 月30日調查局製作筆錄時,調查時是否有當場播放錄音帶 給你聽,然後做筆錄?)是。」、「(問:當時調查局有 無把筆錄先打好,然後再問你問題?)沒有。」、「(問 :請提示97偵17819 卷一P135,倒數第10行到P135背面第
1-20行,這些筆錄內容是調查局問你跟朱添福、陳進城及 小龍會面的情形,由你親自跟調查局講的,當時調查局有 把筆錄內容先打好,叫你照念嗎【提示並告以要旨】?) 沒有。」、「(問:當時你有談到4 月16日、22日碰面的 情形,這些是你根據記憶還是根據譯文內容說的?)根據 記憶說的。」等語自明(見原審卷㈢第79頁至第94頁、第 98頁至第102 頁);核與證人林睿霖於偵查中證稱:、「 (問:96年4 月22-23 日,你們賭場在蘆洲市中山一路營 業,有無行賄轄區員警?)我本人沒有,是委託張子儒, 張子儒告訴我說可以去講3 天,因為那時是跑一天算一天 ,我就說【好,你去講】,反正可以買個保險。時間已經 隔很久,而且做三天就被衝了,所以當時情形已經忘了。 」、「(問:【提示市調處筆錄】市調處提示你跟張子儒 96年3 月31日和張子儒跟高萬勝96年4 月3 日通話譯文, 有顯示張子儒跟朱添福有約在台北市民生東路、吉林路口 【浪漫一生】咖啡店見面,有洽談賭場在蘆洲分局轄區經 營事宜,張子儒有叫高萬勝拿30,000元,以紅包包妥交給 朱添福,有無此事?)張子儒打電話給我,說要在【浪漫 一生】跟誰見面,我大概知道張子儒是要幫我打點賭場三 天營業的事,張子儒叫我櫃臺能否給他三萬元,張子儒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