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曾明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6,25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5,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