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陳茂吉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何國興 何愛 何友春 何振誠 何靜如 何文献 何倪嘉 何叁權 何篡明 何月枝 盧建達 盧詩涵 盧詩婷 盧建霖 何玉花 (以上15人為何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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