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張溫鋙
張美俐
張尤美
上列原告張溫鋙等三人與被告賴靜枝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新光段446-5 、446-6 、446-7 、
446-11地號土地所共同擔保之債權額及供擔保之上開土地之市場
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及提出上開土地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