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4號
ULDV,102,消債更,24,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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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漢即張金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費、 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㈡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
㈢聲請人前於聲請前置調解時,具狀表示每月可還款金額為7,00 0元,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中商業銀行提出以本金金額1,232 ,606元÷180期=6,848元之清償方案。請說明聲請人何以無法 負擔上開清償方案?每月僅能負擔5,000元?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請具體說明之。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工作內容?並提出由 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2年1至11 月份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影本或薪資袋);另說 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 之。
㈤提出最新申請之聲請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不得省略)。
㈥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就張子妤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張子妤目前是否在學?如是,應提出在學證明 (如:學生證影本)以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說明配偶蔡秀梅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配偶之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提出聲請人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有之 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㈨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受扶養權利人張清壹劉足目前之收入來源?子女人數?並提出父母之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㈩說明聲請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 收入戶、教育補助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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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