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63號
ULDV,102,司票,463,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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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張博鈜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育誠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1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2 年7 月30日,經提示 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 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之本票不符,不具票據法 上本票之效力,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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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