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46號
ULDV,102,司票,446,201312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相 對 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相 對 人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廖星景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廖星景共同簽發,王淑娟背書,未載付款地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 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 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王淑娟係 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聲請人據以請求對其為本票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次查本票上未約定利率,聲 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6%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 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00│102年8月23日 │8,000,000元 │102年10月31日 │WG3214476 │ │
│1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