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柯淑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14日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99年9 月起至107 年11月),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108 年8 月,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一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已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26日聲請延長3 個 月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復於本次102 年9 月5 日聲請延長9 個月履行期限,共12個月,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之期限尚 未逾二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任職於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虎尾分公司,擔任證券業務員,每月收入除底薪外,須依 靠業績獎金,於繳納每月還款金額36,400元後,無法維持生 活,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履 行期限9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10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至8 月薪 資單、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表、博士兒文理補習班學費收據、 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 通知、戶籍謄本、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學費收據暨交通 費收據等件為證。查本件債務人柯淑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裁定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確定 在案,復於100 年12月26日聲請延長3 個月更生方案履行期 限,此有本院99年4 月14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 號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99年8 月17日確定、自99年9 月起至107 年8 月止,於每月15日給付)、101 年2 月14日及101 年3 月14日100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自99年9 月起至107 年11月止,於每月15日給付)在卷可
稽。又經本院以102 年11月7 日雲院通102 司消債聲玄字第 2 號函查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債務人102 年1 月至10月每月薪資(含各類獎金、津貼)收入總額為411,67 5 元,月平均收入約41,168元(411,675 ÷10個月=41,168 ),其中102 年8 月至10月之薪資分別為38,614元、52,781 元、41,998元,此有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102 年11月21日兆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是以上開每 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4,205元後 之餘額,顯已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36,400 元,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 困難,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 限,本院自應予以准許。另參照學者許士宦「消費者債務清 理之協商、更生與清算程序」一文第26頁所示:「更生方案 變更之內容限於延長履行期限,亦即,不變更清償總數,僅 延長清償期間,而使每期之清償額減少,不超越債務人之清 償能力範圍。」,今聲請人本職既在,僅因收入不復以往, 本院遂依聲請意旨及前揭所述,延長履行期限如主文所示, 而聲請人更生方案自第41期起至第108 期止每期清償數額既 有減少,並致各債權人每期應受償之金額隨之變動,為臻明 確以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再依職權予以 修正分配表如附表一所示。至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及延長更 生履行期間之部分,除聲請人已履行外,其有應履行而現仍 有延滯情形,聲請人自應迅為補正履行,倘有債權人對此補 正履行仍有爭議,亦不影響其得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行使之 權利,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每月為一│
│ 期,第41期至72期每期清償26,162元,第73期至第108期每期清償45,000元,共9年,計108期。 │
│2.債務總金額:7,790,136 元。 │
│3.清償總金額:3,960,000元。 │
│4.清償比例:50.83%。 │
│5.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 │
│ 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108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新臺幣/元)│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41期至第72期│第73期至第108 │
│ │ │ │每期可分配金額│期每期可分配金│
│ │ │ │ │額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419 │ 0.65% │ 170 │ 29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70,892 │ 7.33% │ 1,918 │ 3,298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18,056 │ 14.35% │ 3,754 │ 6,458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5,046 │ 5.84% │ 1,528 │ 2,629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3,693 │ 1.72% │ 450 │ 772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2,230 │ 4.14% │ 1,083 │ 1,861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74,030 │ 9.94% │ 2,601 │ 4,471 │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169 │ 3.12% │ 816 │ 1,405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9,149 │ 2.94% │ 769 │ 1,324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4,593 │ 2.63% │ 688 │ 1,182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43,293 │ 8.26% │ 2,161 │ 3,716 │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9,450 │ 1.28% │ 335 │ 574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6,806 │ 3.81% │ 997 │ 1,715 │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3,891 │ 3.51% │ 918 │ 1,582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3,261 │ 1.32% │ 345 │ 597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2,770 │ 2.35% │ 615 │ 1,056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7,767 │ 2.02% │ 528 │ 911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1,931,621 │ 24.79% │ 6,486 │ 11,158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7,790,136 │ 100% │ 26,162 │ 4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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