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59號
ULDV,102,司拍,159,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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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周棋賢
相 對 人 蔡家程
法定代理人 林靜誼即林育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於民國 (下同)98年11月2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林靜誼即林育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 年1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 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 於99年9 月9 日起至101 年1 月14日止共向聲請人借用1,68 0,000 元,詎屆期不為清償。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所有附表二之不動產,聲請人因拍賣 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受償1,004,000 元,其中本金90 8,750 元及利息72,510元,尚有本金771,250 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受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本院雲院通101 司執庚字第12310 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 年11月14日雲院通非平決102 年度司 拍字第159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 於102 年11月18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惟 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以雲林縣崙背鄉○○○段0000 00000 地號之權利範圍全部(即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0,000 元,聲請人因強制 執行第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所有如附表二之不動產,已於最 高限額元之限度1,000,000 元內受償981,260 元,是可認於 該最高限額內尚有18,740元之擔保債權額未獲清償,則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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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102 年度司拍字第1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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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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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崙背鄉 │貓兒干│ │0000-0000 │田│2123 │2分之1 │蔡家程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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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 102 年度司拍字第1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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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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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崙背鄉 │貓兒干│ │0000-0000 │田│2123 │2分之1 │周棋賢應有部分1/2 │
│0│ │ │ │ │ │ │ │ │(原所有人:林靜誼即林育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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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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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