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46號
ULDM,102,聲,946,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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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執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 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 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 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業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 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 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 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 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 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 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 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 至十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 情形,是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2 罪,經本院於101 年度訴字 第853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所 犯如附表四至十一所示之8 罪,經本院於101 年度訴字第78 4 、912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183 號判決中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 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 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 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 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淳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受刑人林凱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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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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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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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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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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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31日18時15分之採尿│101 年8 月28日 │101 年8 月28日 │
│ │時點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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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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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774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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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港簡字第126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5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5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8 月9 日 │102 年1 月24日 │102 年1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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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港簡字第126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5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5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8 月28日 │102 年2 月19日 │102 年2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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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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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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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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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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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7 月28日 │101 年7 月29日 │101 年8 月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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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
│ │ │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
│ │ │、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
│ │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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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實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審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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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決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
│ │確定日期│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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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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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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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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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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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8 月8 日 │101 年8 月9 日 │101 年8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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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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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
│ │ │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
│ │ │、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
│ │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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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實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審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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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決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
│ │確定日期│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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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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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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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9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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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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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8 月3 日 │101 年7 月6 日 │101 年8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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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101 年度偵字第4835、5487、 │
│ │ │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5488、5499、5552、5553、5554│
│ │ │、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5561、6223、6382號,102 年│
│ │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度偵字第11、622 、785 、914 │
│ │ │號 │號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102 年8 月23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101 年度訴字第784 、912 、 │
│ │ │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966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183號 │、183號 │、18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102 年9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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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2.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3.附表編號四至十一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
│ │4.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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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