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876號
ULDM,102,聲,876,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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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3708號),聲請
宣告沒收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碳紙複寫估價單貳本(詳如附表編號⒊所示),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衍(原名呂昔軒)前因重利案件,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 3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2 年7 月 25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約立具悔過書及參加法治教育 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悔過書、 雲林地檢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 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偵卷、緩起訴執 行卷、觀護卷卷宗無訛。
㈡被告係因趁被害人李錦翰急迫需款孔急之際,貸予被害人新 臺幣(下同)5 萬元,實拿4 萬5 千元(先扣利息5 千元) ,約定利息每10日1 期,每期5 千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708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就本件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均為其所有(見警卷 第2 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各1 份(警卷第20、21頁;偵卷第28頁)在卷可 憑,而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部分,被告於檢察官訊問 時供稱:是記載借款之紀錄等語(見聲沒卷第7 頁),自屬 被告所有供其本件重利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得單 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供稱:是賣檳榔之貨款等語(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17頁 ),又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是當時身上自己帶的錢等語( 見聲沒卷第8 頁),上開附表編號⒈贓款上所附之紙條,亦 未載有被害人李錦翰之相關資料;扣案如附表編號⒋至⒍所 示之物,並非被害人李錦翰所簽署或開立;扣案如附表編號 ⒎所示之物,並未載有被害人李錦翰之聯絡方式,且卷內亦 無相關證據足資佐證此等扣案物與被害人李錦翰有關,自難 認在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範圍之內,是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名稱 │備註 │
├──┼───────────┼────────────┤
│ ⒈ │贓款6,400 元暨其上所附│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之紙條1 張(書寫:吳昭│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⑴及備│
│ │慧3 ×8=2400、陳孝勝5 │ 註 │
│ │×8=4000,總計64 00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1、編號3│
│ │ │③扣案物相片編號7、編號 │
│ │ │ 13(見警卷第95、96、98│
│ │ │ 頁) │
├──┼───────────┼────────────┤
│ ⒉ │贓款45,600元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⑵ │
│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③扣案物相片編號9(見警 │
│ │ │ 卷第96頁) │
├──┼───────────┼────────────┤
│ ⒊ │非碳紙複寫估價單2本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⑶ │
│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 │③影印附於警卷第22至43頁│
│ │ │ 。 │
│ │ │④扣案物相片編號6 、編號│
│ │ │ 8 、編號9 、編號14(見│
│ │ │ 警卷第94至96頁、第98頁│
│ │ │ ) │
├──┼───────────┼────────────┤
│ ⒋ │陳秀華借款合約暨保管同│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意書1 張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⑸ │
│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 │③影印附於警卷第53頁 │
│ │ │④扣案物相片編號3 (見警│
│ │ │ 卷第93頁) │
├──┼───────────┼────────────┤
│ ⒌ │張國華保管同意書1張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⑺ │
│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 │③影印附於警卷第62頁 │
│ │ │④扣案物相片編號4 (見警│
│ │ │ 卷第93頁) │
├──┼───────────┼────────────┤
│ ⒍ │張國華簽立之商業本票1 │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張 │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⑻ │
│ │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 │ 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 │③影印附於警卷第63頁 │
│ │ │④扣案物相片編號4 (見警│
│ │ │ 卷第93頁) │
├──┼───────────┼────────────┤
│ ⒎ │紙條1 張(記載陳志宇、│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王彥鈞、林怡雯、王錦姬│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⑼ │
│ │、林美雪邱世和之聯絡│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
│ │方式) │ 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 │③影印附於警卷第64頁 │
│ │ │④扣案物相片編號11(見警│




│ │ │ 卷第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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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