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彥青
劉晏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4501號),聲
請宣告沒收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貳臺、六合彩簽賭帳冊貳本,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彥青、劉晏余等2 人前因共同涉犯賭 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 第4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迄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足稽。而為警查 獲時所扣案之傳真機2 臺、六合彩簽賭帳冊2 本等物,分係 被告2 人所有,且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供述 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彥青、劉晏余等2 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8 月31日以101 年度偵 字第4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嗣依職權 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1 年9 月13 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387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 102 年9 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 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扣案之傳真機2 臺、六合彩 簽賭帳冊2 本,分屬被告2 人所有,並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2 人於偵訊時供述明確,且有雲林縣警察局 西螺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淳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