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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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八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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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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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陽工程行陳朝陽 │桃園區漁會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 │貳萬陸仟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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