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92號
ULDM,102,簡,192,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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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強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954
號、第4772號、第477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676 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志強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志強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 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趁附表一所示之人需錢孔 急之際,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供渠等週轉,並獲取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並要求渠等簽發本票以為擔保,因而收取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於民國102 年05月20日,持本 院搜索票至楊志強位在雲林縣○○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楊志強之自白。
(二)證人張桂賓吳盈盈鄒佳霖之證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鄒佳霖所簽發之本票5 張、張桂 濱所簽發之本票3 張、吳盈盈所簽發之本票1 張、借款人 記帳本1 本及照片7 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屬結果犯,該罪之成立以行為人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結果為前提。而「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行為人已由借貸人一方獲得該顯 不相當之重利者而言,至取得利息之時期究於借貸時同時 扣取或按日按月交付、已取得利息之多寡及次數,皆非所 問。又按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 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



臺上字第583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貸予被害人之金錢, 即於借款當日即預扣首期利息,顯見被告於借款當日即已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為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 既遂犯,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被告於密接 時間先後借款予同一被害人並收取利息,顯係基於同一重 利之犯意下,反覆所為之接續行為,均僅侵害同一法益, 且其收取重利之行為於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應分別 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各次重利犯行, 被害人不同,各行為間具有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重利、麻醉藥品管理等前案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素行欠佳,被告趁人 急迫用錢之際,貸予款項以收取高額利息,且前次因常業 重利罪之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 93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而為本案犯行,所為 確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與被害人吳 盈盈、鄒佳霖張桂賓菸達成和解,有被告與被害人吳盈 盈、鄒佳霖之和解書影本2 紙及本院洽辦公務電話記錄單 1 紙在卷足參,其犯後態度尚可,再考量被告所為重利犯 行情節,被害人之人數為3 人,所貸予之金額均非鉅,暨 參酌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目前沒有固定之工作,家 庭經濟情形尚可,與家人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本案重利 3 罪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上開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之。另扣案編號7、、至所示之物,係借款人供借 款擔保用,非被告所有,及扣案編號4至6、8至、 至、至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且均非違禁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放款時間│放款地點│借款人│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借款擔保物│
├──┼────┼────┼───┼───────────────┼─────┤
│ 1 │100 (起│雲林縣西張桂賓│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預扣│面額皆為3 │
│ │訴書誤載│螺鎮光復│ │利息3 千元,實拿2 萬7 千元,每│萬元之本票│
│ │102 )年│西路某KT│ │10 日 為1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1 │3 張。 │
│ │4 月28日│V │ │千元,換算年利率為360%。 │ │
├──┼────┼────┼───┼───────────────┼─────┤
│ 2 │101 年10│被告住處│吳盈盈│借款新臺幣3萬元,預扣利息3千元│編號2 之借│
│ │月5日 │ │ │,實拿2萬7千元,每30日為1期, │款共同簽發│
│ │ │ │ │每萬元每期利息1千元,換算年利 │面額6 萬元│
│ │ │ │ │率為120%。 │之本票1 張│
│ │ │ │ │ │。 │
│ ├────┼────┼───┼───────────────┼─────┤
│ │101 年11│被告住處│吳盈盈│借款新臺幣3 萬元,預扣利息3 千│同上。 │
│ │月間某日│ │ │元,實拿2 萬7 千元,每30日為1 │ │
│ │ │ │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1 千元,換算│ │
│ │ │ │ │年利率為120%。 │ │
├──┼────┼────┼───┼───────────────┼─────┤
│ 3 │101 年05│被告住處│鄒佳霖│借款新臺幣3 萬元,預扣利息3 千│身分證件影│
│ │月15日 │或雲林縣│ │元,實拿2 萬7 千元,每10日為1 │本、面額為│
│ │ │西螺鎮某│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1 千元,換算│3 萬元之本│
│ │ │便利商店│ │年利率為360%。 │票1 張。 │
│ ├────┼────┼───┼───────────────┼─────┤
│ │101 年09│被告住處│鄒佳霖│借款新臺幣3 萬元,預扣利息2千1│身分證件影│
│ │月05日 │或雲林縣│ │百元,實拿2 萬7 千9 百元,每10│本、面額為│
│ │ │西螺鎮某│ │日為1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7 百元│9 萬元之本│
│ │ │便利商店│ │,換算年利率為252%。 │票1張。 │
│ ├────┼────┼───┼───────────────┼─────┤
│ │101 年09│被告住處│鄒佳霖│借款新臺幣2 萬元,預扣利息1千4│身分證影本│




│ │月15日 │或雲林縣│ │百元,實拿1 萬8 千6 百元,每10│、面額為2 │
│ │ │西螺鎮某│ │日為1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7 百元│萬元之本票│
│ │ │便利商店│ │,換算年利率為252%。 │1 張。 │
│ ├────┼────┼───┼───────────────┼─────┤
│ │102 年05│被告住處│鄒佳霖│借款新臺幣3 萬元,預扣利息2 千│身分證影本│
│ │月09日 │或雲林縣│ │1百 元,實拿2 萬7 千9 百元,每│本、面額為│
│ │ │西螺鎮某│ │10日為1 期,每萬元每期利息7 百│3 萬元之本│
│ │ │便利商店│ │元,換算年利率為252%。 │票1 張。 │
│ ├────┼────┼───┼───────────────┼─────┤
│ │102 年06│被告住處│鄒佳霖│借款新臺幣3 萬元,預扣利息2 千│身分證影本│
│ │月09日 │或雲林縣│ │1( 起訴書誤載為9 )百元,實拿│本、面額為│
│ │ │西螺鎮某│ │2 萬7 千9 百元,每10日為1 期,│3 萬元之本│
│ │ │便利商店│ │每萬元每期利息7 百元,換算年利│票1 張。 │
│ │ │ │ │率為252%。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所有人/持有人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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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款人筆記帳本 │1 本│楊志強 │ │
├──┼────────────┼──┼───────┼─────┤
│ 2 │空白本票 │16張│楊志強 │ │
│ │(WG0000000-WG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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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空白本票 │41張│楊志強 │ │
│ │(WG0000000-WG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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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借款人陳建琿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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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借款人林錦利資料袋 │2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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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借款人林渙璋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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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借款人張桂賓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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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借款人李昱彰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
│ 9 │借款人坤中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
│  │借款人小曼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
│  │借款人吳盈盈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 │
├──┼────────────┼──┼───────┼─────┤
│  │借款人陳美華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
│  │借款人羅裕翔資料袋 │1 組│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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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肆萬元(游文化)│1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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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陸萬元(廖志偉)│1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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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壹拾萬元 │1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 │(蔡國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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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陸萬元(李威皇)│1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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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參萬元(邱源永)│1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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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參萬元(鄒佳霖)│1 張│楊志強 │ │
├──┼────────────┼──┼───────┼─────┤
│  │本票面額玖萬元(鄒佳霖)│1 張│楊志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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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貳萬元(鄒佳霖)│1 張│楊志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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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面額參萬元(鄒佳霖)│1 張│楊志強 │ │
├──┼────────────┼──┼───────┼─────┤
│  │本票面額參萬元(鄒佳霖)│1 張│楊志強 │ │
├──┼────────────┼──┼───────┼─────┤
│  │本票面額壹萬元(陳美珠)│2 張│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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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郵政儲金簿 │1 本│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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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銀行存摺 │1 本│楊志強 │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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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