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昇陽精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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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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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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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昇揚精鑽實業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 │叁仟貳佰肆拾壹元│EN0四四八四二│ │
│ │司乙○○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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