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59號
MLDV,98,訴,359,2013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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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KASANAH(卡莎)
      DEDE WIYANTI(葳亞)
      AINI NUR(慕兒)
      DARNIYAH(塔妮)
      NURAENI(魯妮)
      SITI KHASANAH(希娣)
      RIKA HARTINI(芮卡)
      HANA PRATIWI(哈娜)
      RUMYETI(若咪)
      SUTRIATIN(蘇塔)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原   告 RATIYEM(芮娣)
      SITI MUSRINGAH(沐汭)
      JULAEHA(珠拉)
      RINI ERMIYATI(睿妮)
      WAWAT WATINI(娃娃)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原   告 PATONAH(娜娜)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原   告 KARTIKA(卡娣)
      ROHIMAH(羅西瑪)
      BETI NUR BAETI(蘇蒂)
      ALIAH MUSLIKAH(阿麗)
      HELMI APRIANTI(哈咪)
      YENI MARLINA(雅妮)
      TARSINI(塔妮)
      SITI KHULASOH(絲蒂)
      TITA(蒂坦)
      NURHASANAH(沐莎)
      MARLISUSWATI(蘇娃)
      SUKATUN(素卡)
      RASTINAH(芮蒂)
      KURSIYATI(朱思)
      ELJISA NURIANAH(愛莎)
      HARYANTI TITIK(娣娣)
      TUSLIHA(圖莉)
上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簡貝如
被   告 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福來
被   告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秀鳳
被   告 林福順
      陳調能
      陳秀鳳
      高旭合
      孫志忠
      田玉璽
      MUSRINGAH(茵佳)
      SUPRIHATIN(哈婷)
      范僑洳
      王錫蘭
      劉秀美
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被   告 曾佳松
      林麗娟
      李維龍
      黃杜德
      徐春玉
      陳富順
      林玥吟
      黃詩方
      王永裕
      蕭玲淑
      陳惠那
      郭時靈
上 十 人
送達代收人 羅慧菁
被   告 宋味娥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所為之判決,本院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福來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6 日宣 示判決在案,前揭判決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裁 判費支出,而就訴訟費用之負擔漏未判決。查本件雖無需繳 納裁判費,然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狀所載,仍有 其他訴訟費用(請領戶籍謄本等)之支出,故仍應就訴訟費 用之負擔為判決,爰依首揭規定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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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