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KASANAH(卡莎)
DEDE WIYANTI(葳亞)
AINI NUR(慕兒)
DARNIYAH(塔妮)
NURAENI(魯妮)
SITI KHASANAH(希娣)
RIKA HARTINI(芮卡)
HANA PRATIWI(哈娜)
RUMYETI(若咪)
SUTRIATIN(蘇塔)
上 十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原 告 RATIYEM(芮娣)
SITI MUSRINGAH(沐汭)
JULAEHA(珠拉)
RINI ERMIYATI(睿妮)
WAWAT WATINI(娃娃)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原 告 PATONAH(娜娜)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盛益
原 告 KARTIKA(卡娣)
ROHIMAH(羅西瑪)
BETI NUR BAETI(蘇蒂)
ALIAH MUSLIKAH(阿麗)
HELMI APRIANTI(哈咪)
YENI MARLINA(雅妮)
TARSINI(塔妮)
SITI KHULASOH(絲蒂)
TITA(蒂坦)
NURHASANAH(沐莎)
MARLISUSWATI(蘇娃)
SUKATUN(素卡)
RASTINAH(芮蒂)
KURSIYATI(朱思)
ELJISA NURIANAH(愛莎)
HARYANTI TITIK(娣娣)
TUSLIHA(圖莉)
上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簡貝如
被 告 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福來
被 告 尚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秀鳳
被 告 林福順
陳調能
陳秀鳳
高旭合
孫志忠
田玉璽
MUSRINGAH(茵佳)
SUPRIHATIN(哈婷)
范僑洳
王錫蘭
劉秀美
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福龍
被 告 曾佳松
林麗娟
李維龍
黃杜德
徐春玉
陳富順
林玥吟
黃詩方
王永裕
蕭玲淑
陳惠那
郭時靈
上 十 人
送達代收人 羅慧菁
被 告 宋味娥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所為之判決,本院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福來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6 日宣 示判決在案,前揭判決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裁 判費支出,而就訴訟費用之負擔漏未判決。查本件雖無需繳 納裁判費,然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狀所載,仍有 其他訴訟費用(請領戶籍謄本等)之支出,故仍應就訴訟費 用之負擔為判決,爰依首揭規定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