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3號
MLDV,102,除,83,201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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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巫芝倩(即原股票持有人巫奇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巫芝倩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 票,而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2 年9 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其在 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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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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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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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5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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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