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0號
MLDV,102,除,110,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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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15日 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2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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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年度除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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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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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貴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102 年3 月20日 │75,811元 │AB0000000 │ │
│ │王婷鈺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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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貴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