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涼
被 告 楊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供擔保之臺濟採字第5472號採礦權
價額為936,0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委任訴訟代理人李宗益之委任狀。
四、被告楊文通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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