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14號
MLDV,102,補,814,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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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涼
被   告 楊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0元,供擔保之臺濟採字第5472號採礦權
  價額為936,00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9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委任訴訟代理人李宗益之委任狀。
四、被告楊文通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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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