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01號
MLDV,102,補,801,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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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陶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
2,6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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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