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陶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
2,6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