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7號
MLDV,102,補,787,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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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譯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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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