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小星球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譯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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