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黃喜源
黃喜榮
黃喜梅
黃喜淵
黃喜洋
黃喜安
黃喜一
黃喜富
黃喜炎
黃喜煥
黃千春
黃勝芳
黃喜謀
黃喜成
黃柏青
黃麒霖
黃忠義
黃樺冠
黃彥智
黃政忠
黃政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田等19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總財
產價額中訟爭之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未提出
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等,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一)祭祀公業黃閏
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二)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
按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