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52號
MLDV,102,補,752,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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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黃喜源
      黃喜榮
      黃喜梅
      黃喜淵
      黃喜洋
      黃喜安
      黃喜一
      黃喜富
      黃喜炎
      黃喜煥
      黃千春
      黃勝芳
      黃喜謀
      黃喜成
      黃柏青
      黃麒霖
      黃忠義
      黃樺冠
      黃彥智
      黃政忠
      黃政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田等19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總財
產價額中訟爭之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未提出
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等,
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一)祭祀公業黃閏
胡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二)查報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黃閏胡公嘗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
按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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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