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小字第52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宏倫
複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謹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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