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30號
MLDV,102,監宣,130,201312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徐邱春貞
相 對 人 徐嘉南
關 係 人 徐水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徐水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徐嘉南於辦理被繼承人徐桂堂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邱春貞係相對人徐嘉南之母。 相對人因幼時智能不足及瘖啞,前經鈞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21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茲因相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徐 桂堂於102 年6 月16日死亡,今為辦理遺產分割事項,因聲 請人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其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關係人徐水堂為特別代理人,以利代為處 理遺產分割事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方案、特別代理 人同意書各1 份、戶籍謄本2 份、土地登記簿謄本3 份為證 。本院依職權查詢102 年度監宣字第80號民事裁定結果,核 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又關係人係相對人之叔父並非徐桂堂 之繼承人,於上開遺產分割事件未有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之情 事,且其已表明願就上開遺產分割事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有特別代理人同意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 與相對人並無利害關係,亦無不適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 原因,堪信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對受監護人權益應可善盡 保護之責,爰依聲請人之請求,選任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特別 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就遺產分割事件為相 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0 條第2 項、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