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20號聲 請 人 顏裕盛 上列聲請人對顏趙招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到院於聲請狀、拋棄繼承通知書上補蓋印鑑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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