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文東
相 對 人 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萬榮勳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萬榮勳會計師(住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號5 樓之2 )為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 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 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 、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 經營不善,公司資產遭強制執行,由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48 號案件,將公司大部分廠房與設備拍賣完畢。然尚有剩餘資 產設備,尚待變賣出售及其他妥善處理,且因公司尚未結束 ,仍有其他債權債務尚須清理,有待公司董事會依法執行。 惟因大多數董事於貴院強制執行前,均已辭卸職務,僅餘一 名董事楊家諭,然其任期已屆滿卸任,而公司章程亦未規定 清算人,現僅有公司營運支援中心協理之邱文東,經法院選 任為臨時管理人,而由其考慮清算人之專業及熟悉程度,推 薦該公司之原簽證萬榮勳會計師為清算人等語,並據提出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 及經理人名單、章程、臺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 26 日 函、本院99年度司字第2 號民事裁定、萬榮勳會計師 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原本等各1 份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審 酌萬榮勳會計師(住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號5 樓之2 ) 具備會計專業智識,且為該公司之原簽證會計師,足堪辦理 公司清算事務,且表示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堪認選派 萬榮勳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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